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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讨债为由敲诈生意伙伴一审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21 14:44:3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男子纠集他人将生意伙伴骗至一酒楼,以要求对方还清其债务为由,敲诈勒索对方财产4万元。10月31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光照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5年1月28日,被告人周光照以赠送脐橙给被害人陈琛为借口将陈琛骗至江西省龙南县,并以帮忙索取债务为由邀约到其他三人(均已判刑)一起将陈琛控制在龙南县城红旗大道一宾馆408号房不准他离开。之后周光照要陈琛同其算账,并责怪陈琛不会做人,让其亏损十几万元。在旁的其他三人见陈琛一句话不说,便用脚踢、语言恐吓及开水烫等方式予以威吓。后周光照拿出一叠票据给陈琛,并威逼陈琛写下11万元的欠条。1月29日,并要其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汇15万元钱赎人,当天中午,陈琛的家人将15万元款汇入周光照指定的帐户后,周光照等人才让陈琛离去。龙南县公安局接到陈琛的报案后当即将该汇款中的14.1961万元予以冻结。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周光照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光照借与被害人陈琛之间做生意亏损了十几万元,采用威胁的方法要求写下11万元的欠条,并向被害人陈琛强行索要15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光照到龙南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周光照与被害人陈琛之间在索取债务时引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周光照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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