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作者:邢丽华 杨筝 杨薇 发布时间:2012-06-01 15:04:25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对该庭2005年至今审理的12起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研,认为此类案件存在五大特点:
一是婴幼儿起诉比重较大。5岁以下婴幼儿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为8件,占全部案件的66.7%,其中4件为因接生不当或出生缺陷造成的新生儿人身伤害案件,常见的有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损伤;2件为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另外2件为在治疗肺炎、白血病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二是损害结果不易及时发现。原告为婴幼儿的8件案件,起诉时间均在损害发生半年以后,且大多经过多家医院诊断、治疗。由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的语言和思维尚未发育成熟,无法及时、准确地表达身体不适,这使得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不易被其监护人或医院及时发现,从而耽误了补救治疗的最佳时机,往往容易造成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医学知识与临床实践相比更新较慢。12件涉未成年人医疗损害案件中,医院被鉴定存在过错的机率高达百分之百。除了疏忽大意的诊断失误外,医学知识未及时更新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食品、环境污染,一些以往只有在成年人甚至是老年人身上才会发生的疾病,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未成年人身上,而且呈低龄化趋势。一些医院未能对此起足够重视,缺乏医学知识的更新,在诊断时往往漏诊或误诊为普通疾病,延误治疗时机。 四是后续治疗期限长引发多次诉讼。未成年人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某些伤病会随着身体的发育进一步复原,难以在损害发生当时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使能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维持伤残患儿的身体状况亦需要长期的后续治疗。 五是医患关系尤为紧张。我国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对独生子女有着强烈的保护心理。一旦孩子遭受医疗损害,家长对孩子的感情寄托便演变成与医院的对立情绪,往往不能采取理性的方式与医院进行对抗。尤其是在新生儿遭受医疗损害的案件中,一些家长将新生儿留置医院放任不理,以此向医院施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患儿家庭经济困难,抚养孩子的压力大,更是不愿承担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额外的护理费和营养费;二是医院为孕妇作产检时,未发现胎儿缺陷,造成婴儿“错误出生”,家长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易因激愤将责任全部推到医院一方。 上述案件特点造成了审理此类纠纷存在诸多难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父母与子女的诉求易混淆。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医疗费(生产费用)、特殊教育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实际系父母产生的损失,应由父母本人主张,而不应作为子女的诉求提出。 二是年龄越小伤残情况越难判断。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的高峰期,肌体功能恢复较快,鉴定机构对于以婴幼儿作为对象的鉴定,往往建议等婴幼儿受害部位发育成熟以后再进行,导致诉讼时伤残情况难判断,难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精神抚慰金标准不一差距较大。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之成人而言更为脆弱,在遭受医疗损害时心智尚未成熟,难以估计身体上的损害将会对其日后的生活造成怎样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会导致患儿终身残疾的损害。所以,法院在判决精神抚慰金一项时,缺乏参考的标准只能根据个人判断自由心定,做出的判决数额差距较大。 四是后续治疗期限长,导致调解难。未成年人的恢复期较长,且恢复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父母担心一次调解不能弥补以后可能产生的损失,所以大多抱着边治疗边起诉的心态选择多次起诉而拒绝调解。在进行调研的1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只有1件。 针对上述情况,该庭建议一是承办法官要对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做好稳控措施,一旦发现医患双方关系出现危险苗头,要及时进行疏导和防控,特别是对于将婴幼儿留置医院的家长,要劝导其以患儿的身体健康为重、理性维权;二是向相关医院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随时关注未成年人疾病的最新医疗动态,增强责任心,加强与患儿家属的有效沟通,减少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医疗延误;三是呼吁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救助机制,对于因医疗损害留下后遗症或造成终身残疾的患儿,要加强其心理疏导,减轻因医疗损害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