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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未成年犯帮教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卢芬   发布时间:2012-11-30 15:36:01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罪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胆适用非监禁刑,但是在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的过程中发现四方面问题:

  一是非监禁刑考察机关忽视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和改造工作。目前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主要由法院一家主持。但是由于法院审判任务繁重,陪审员又都是兼职人员,且人数有限,开展帮教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以致于非监禁刑形同免刑,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大部分未成年犯不愿接受帮教或躲避帮教。三是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属“问题家庭”,家长无法配合或不愿意配合帮教。有的家长自身素质较差,缺乏正确教育孩子的能力;有的家庭教育方法原始粗暴,缺少沟通和引导;有的家长精力分散,无暇顾及教育,个别家长甚至严重失职放任不管,或对犯罪少年破罐破摔、冷嘲热讽,严重损伤其自尊心,这些都不利于帮助未成年犯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改过自新的信心。四是帮教活动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经常是半年甚至一年才有一次帮教。五是有的未成年犯所在学校态度漠然,帮教配合不积极,帮教工作开展存在困难。有的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对帮教工作不理解、不重视,认为犯罪是法院管的事情,与学校无关,往往不愿配合开展帮教工作,拒绝接纳未成年犯重新入学。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法院的延伸帮教与社会帮教相并举。发挥法院龙头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帮教,调动社会帮教组织和特邀陪审员的积极性,通过帮教“承包”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二是实行缓刑考验动态管理,调动未成年犯改造的积极性。对具备减刑条件的未成年犯积极会同公安、帮教单位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用减刑激励少年犯加速自我改造;对缓刑期内有违法行为的,则依法收监执行。 三是家庭要紧密配合做好帮教工作,注意观察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尽量减少其与“问题少年”的交往,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帮教部门反映。四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在制度、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五是建议加强部门立法,落实责任追击,加大对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学校将非监禁刑未成年犯作为试读生收回学校复学。

    (作者单位: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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