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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屠宰场杀猪 屠夫被“猪霸”砍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2-03-26 11:28: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桂林)   只因未在他人承包、指定的屠宰场杀猪,丰城一屠夫被人砍成重伤。3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夏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度,被告人夏某、周某合伙承包了丰城市石滩镇屠宰场,并指定石滩镇屠夫杀猪均要在石滩镇屠宰场进行。同年12月,被告人夏某、周某邀集张某(已判刑)到丰城市石滩镇裴家村检查,发现屠夫裴某私自杀猪,双方为此引发争执。2005年1月16日下午,夏某在石滩集镇见裴某在修理摩托车,遂打电话纠集张某和被告人周某前来,张某和被告人周某接电话后便持砍刀、钢管赶到现场,与夏某一起对裴某进行殴打,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裴某为重伤乙级(六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周某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裴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尔后公安机对二被告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周某持刀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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