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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获配枪支不上缴 古稀老汉涉罪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27 14:54: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柳萍 覃永扬)   文革期间生产队因工作需要将枪支交由被告人邓某辛使用。文革后,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收枪专项整治活动,他却一直没有上交。如今年逾古稀的他因触犯刑律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村民邓某辛出生于1936年。文革期间,生产大队将一支单管砂枪交给其使用。进入和平年代后,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收枪专项整治行动,被告人邓某辛未按规定将枪支上缴,一直私藏在自家卧室内,直至今年初才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辛非法持有的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辛无视公共安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辛系年满75周岁的被告人,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其作出缓刑宣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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