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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野猪购买铳 触犯法律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1-06 09:17: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涛 祖玉梅)   2012年1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居住地系偏僻山区,常有野猪等野生动物出没。十余年前,被告人钟某从钟离处购买了一支铳;八年前,被告人钟某又从袁州区彬江镇的朱密处获得钟莫的一支铳。被告人钟某一直用这两支铳打猎或保护其庄稼不受野生动物的毁坏。2011年3月2日晚,这两支铳均被侦查机关查获并扣缴。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枪支检验鉴定,这两支铳均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击发金属弹丸的自制枪支。

    该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钟某居住在山区,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用于打猎,非法持有期间,也没有将枪支作其他用处。鉴于此情况,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该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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