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隆瑾)
3月1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6年到2008年间,被告人潘某根承包了大由乡罗田村羊谷坑组和新屋组潘根福、潘庆辉、潘有明等村民的山场。2009年农历九月初,潘某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乌节塘山场砍伐林木,折合活林木蓄积6.9539立方米。同年农历十月中旬,潘某根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00元的林木价款购买潘根福位于大食坑山场的8棵松树,雇请民工进行采伐,折合活林木蓄积0.9087立方米;雇请民工到潘来福的大食坑山场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7897立方米。同年农历十一月初,潘某根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潘庆辉的山塘尾山场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21.8383立方米。2010年7月,潘某根承包了潘小明(另案处理)外排山场清山造林项目,约定由潘小明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潘某根负责采伐林木并用林木折抵在清山过程中修路和修防火线的工资。后潘小明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外排山场造林未获批准。同年8月初,潘某根在明知潘小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外排山场清山和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22.3839立方米。二年间,潘某根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采伐林木计活林木蓄积31.4906立方米,与潘小明共同滥伐林木计活林木蓄积22.3839立方米,共计滥伐林木计活林木蓄积53.8745立方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根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和他人自留山、责任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潘某根明知潘小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雇请民工砍伐林木,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又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在该起滥伐林木犯罪中应认定与潘小明是共同犯罪。鉴于潘某根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