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小云于2007年12月19日以35万元价格取得石江乡林场两块山的经营权,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其中一块位于石江乡上舍村委会车田村(又名彭家村)小组以北约1.5公里的“三八水库”西侧,名叫“杨梅山”(又名角背山),此山与该车田村小组村民存在林权争议。2010年12月29日,王小云在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强度为100%,采伐面积为16亩,石江乡林场与车田村小组存在争议的区域不在采伐作业设计区域内。后经石江乡林场与车田村小组协商,同意王小云采伐争议区域内的杉树。随后,王小云于2011年春节前后,将杨梅山的杉树全部砍伐,其中包括不在采伐作业设计区域内的杉树。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王小云共采伐杉木面积22.5亩,超面积采伐6.5亩,超面积采伐杉树活立木蓄积29.25立方米,出材量为20.475立方米。2011年7月5日,王小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小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