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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余江三男子为牟利滥伐林木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12 17:16: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秋荣)   3月8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维持余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姜某生、吴某余、朱某芳与吴长红(另案处理)四人合伙从杨雪仁处判买了余江县画桥镇葛家店村太阳界组窑匠坞、蛇嘴里山场的林木。同年7月至8月期间,姜某生、吴某余、朱某芳等四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人员到窑匠坞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窑匠坞山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47立方米。

  另查明,姜某生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7年因犯滥伐林木罪、盗窃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3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生、吴某余、朱某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蓄积147立方米,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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