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节 刘四根)
自己租赁山场造林,并购买了该山场的林木资源,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同意他人砍伐林木,以出售林木来抵转让款,结果被处罚金。11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各判处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二人合伙租赁吉水县黄桥镇金洲村委会周源自然村的“大、小野鸡坑”等山场用于造林,期限为38年,同时,出资1000元购买了该山场的林木资源(均为天然马尾松)。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二人欲将该山场林木资源以5000元转让给孙火苟(另案处理),孙由于没钱支付,而未成功转让。2011年3月份,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二人经与孙火苟商量,双方口头约定,由孙火场采伐树木后,边出售边用所得的树款来给付转让费。3月30日,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三人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由孙火苟雇请周平仔等民工用油锯在该山场采伐马尾松树,并由孙火苟销售,第二天下午,孙火苟雇请车辆和民工在山上继续装运木材时,被获得消息的金洲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周恭业等村干部赶到现场制止。经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9.2亩,采伐马尾松树树立木蓄积18.1立方米,出材量11.8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凤飞、周三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违反国家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