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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不容忽视
作者:龚晗璐 发布时间:2012-03-05 14:36:31
【案情】
被告人董文安家中盖房子。购买被害人的楼板断了两块,要求调换。被害人说楼板是因上楼板技术不行,上断的。瓦工头董文户说是楼板质量问题。便引起争吵,被害人就用砖头砸董文户。被告人董文安见状,便从地上拣起一根做门边带钉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其重伤。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文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歧】 观点一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就应为其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不应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 观点二认为人是感性的,在受到刺激时容易冲动以致失去应有的自控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能够被理解的。故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情节影响犯罪人的量刑。 【评析】 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影响犯罪人量刑。但应根据被害人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考虑。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不法先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激起犯罪人产生犯罪意识,而做出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或加深犯罪严重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种过错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被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不仅仅限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径。 第二,被害人的不正当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犯罪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第四,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针对性,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特定向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的被害人所展开,才能对被害人具有过错进行认定。 董文安故意伤害案中,因被害人用砖头砸瓦工头才使犯罪人反击。这充分表现出犯罪人董文安与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结合体,董文安的犯罪行为决定其受惩罚的程度轻重,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也影响董文安受惩罚的程度。在被害人有过错时不赋予被害人责任而一味追究犯罪人的过错,犯罪人定难以服罪。这样也违背了刑法通过惩罚保护社会利益的理念。因此应重视被害人过错证据收集,这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公平的立场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董文安的合法权利。 把犯罪人和被害人放在对等的条件下分析案件,不仅更好的保障了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人权,也能正确反应犯罪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把犯罪人应受的惩罚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这样更好的表现了我国刑法设置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也使得我国的法律更加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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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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