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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量刑传统瓶颈 拓展规范裁判空间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纪实
作者:李跃军   发布时间:2012-10-19 09:32:06


    在法院审判中,判什么样的刑罚,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也让“量刑规范化”成为了一道必解的司法课题。

    近几年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在省、市两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实用、规范和符合审判规律的要求,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010年,该院按照规范化量刑的要求审结123件刑事案件,服判率达97.56%,比上年度提高近10个百分点。2011年,该院又被湖南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从“估堆”到量化

    2009年以来,为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稳步推进,临澧县法院积极部署,通过学习、交流,形成了有效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机制,实现了从估堆到量化的平稳过渡。

    传统量刑方法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的情形。为此,临澧县法院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严格把握酌定量刑情节及调节幅度。为了全面掌握与量刑有关的信息,临澧县法院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在送达起诉书时增加了“量刑告知环节”,引导被告人积极向法庭提供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组织控辩双方对量刑展开辩论;在评议案件时,审判人员每案都制定《量刑评议表》,合议庭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基准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量刑不同情形,确定对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比例;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应证据,在案件判决书中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及辩论意见进行总结、评判,对采纳与否充分说明理由,在量刑时,临澧县法院对照“指导意见”,适当细化调节比例。对实践中总结发现的退赃退赔后可从宽处罚问题、抢劫次数增加刑期计算问题、是否将主动缴纳财产刑纳入量刑情节等六个问题,临澧县法院还形成了书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部分意见还被市中级法院采纳和推广。

    从尝试到实践

    “下面针对量刑部分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量刑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临澧法院第一审判庭内,被告人张虎涉嫌盗窃一案庭审正在进行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围绕累犯、入户盗窃、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量刑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合议庭对量刑证据当庭合议后予以认定。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当庭提出了“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虎及其代理律师针对量刑建议,分别提出了应当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实践中,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由以前的休庭合议,变为当庭进行。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增加的量刑程序,当庭认定量刑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分别确定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和调节比例,综合计算确定宣告刑。整个量刑程序公开透明,量刑结果更加精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避免了暗箱操作、“估堆”确定刑期的弊端。

    “法院量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认罪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杨东霖因无证驾驶大型货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两人伤残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东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临澧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范量刑,依法判处杨东霖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缓刑两年。

    以往的量刑活动,合议庭的每一名法官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判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量刑程序不公开、庭审各方不能参与,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常受到质疑。实行规范化量刑以来,临澧法院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量刑标准实施细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并强化监督制约,让说情人和干扰独立、公正审判的人止于规范量刑。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2010年以来,该院刑事案件效率有了明显提高,2011年案均审理周期34.2天,比2010年的案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0.6天。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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