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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醉驾”案件调查分析
作者:史献梅 发布时间:2012-12-27 10:46:17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从而建立了从刑法的层面予以打击和遏制“醉驾”的机制。本文对获嘉县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农村地区“醉驾”案件的特征和该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治理“醉驾”、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所裨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调查,获嘉县法院审判的8名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均为男性,均为本地人员因“醉驾”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3起。经法院审判,8名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1人,拘役2个月的4人、3个月3人。一审宣判后均未上诉。 二、醉驾案件主要特征 1.从“醉驾”人员看,人群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是男性、中青年,农民务工人员多,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少。在已被判刑的8名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中,多数为农民。 2.从“醉驾”车型看,肇事车辆主要是小型轿车。危险驾驶的肇事车辆主要是小型轿车,占总肇事车辆的60%。但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有40%,这一比例不容忽视。 3.从查获地点看,城区道路“醉驾”多,乡镇道路“醉驾”少。在8名被告人中,在县城路段被查获的有6人,在乡镇道路被查获的2人。 4. 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负全责的比例高。这一比例达到75%,占总人数的3/4。 三、醉驾行为产生的原因 1. 交通安全意识缺乏,部分交通参与者的驾驶素养不高。目前我国的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方式,对于驾驶技术培训采取有针对性的“速成”培训,很难培养出具有良好驾驶素养的驾驶员,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 2.派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数千年流传下来的“酒文化”在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所谓“无酒不成宴”,公务接待、职场生意、朋友聚会往往都离不开酒。酒桌上的一些劝酒俗语,诸如“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出血”以及“酒品如人品”等,无不为好酒者找到最好的托词。一些驾驶人员前脚一出酒店,后脚就驾车上路,这是“醉驾”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侥幸心理作祟。驾驶者往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许多驾驶人员在此宽阔的道路上行驶,往往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然而,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可能性。另有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因此,醉酒驾车的本质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群众对醉驾的认识存在误区。如认为醉驾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肇事的不是犯罪,或者认为自己酒量大,喝一点酒不会出事,不以为这是醉驾。许多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对醉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然了司机侥幸心理的滋长,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 四、醉驾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对该罪的认定和处刑,需要一个逐步深入和完善的过程。经过几个月来的实践,我们发现“醉驾”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解释相对滞后,操作规范性较差。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法律适用不统一,醉驾的标准不清,定罪量刑无法可依,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 2、查醉驾不常态。没有对醉驾进行常态性查处,导致个别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违法成本较低,造成醉驾屡禁不绝。 3、量刑平衡难,不准确。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过于概念化。按法律规定,“醉驾”的刑罚是拘役,而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到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如何合理把握,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公平。而个案的情形千差万别,如不同的酒精含量、不同的车型、不同的路段、不同的时间段、是否造成实际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都会对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导致量刑平衡难。 五、相关对策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全民参与,综合治理。自查处“醉驾”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4项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查处“醉驾”工作深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赢得了公众的拍手叫好。可以说,“醉驾”的入刑,对于重塑我国民众酒文化、培育民众良好的交通观念,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在刑法惩治醉酒驾驶行为已收到明显成效的同时,建议从行政法的角度积极完善规制醉酒驾驶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公民全面广泛地树立起禁止醉酒驾驶的意识后,逐步削减刑法在惩治这一行为上的功能,换之以行政法规的全面铺开,做到全民参与,综合治理。 2、应尽快出台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增加可操作性。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醉驾”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部分被告人则被取保候审。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据2007年第一次修正的《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在“醉驾”入刑前,对醉酒驾车者必须予以行政拘留。而在“醉驾”入刑后,醉酒驾车者倒可以取保候审而不被拘留。这种强制措施适用的不统一,会给公众产生不公正之感。鉴于“醉驾”系行为犯,即一旦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应定罪处罚,我们建议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统一司法尺度。 3、量刑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其准确性。对具体案件的各个方面予以综合把握,特别对醉驾车犯罪前后行为人主观态度进行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其准确性。根据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及其他如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等情节予以量刑。不能一味以酒精含量为准,应同时考虑行为人当时当地的意志清醒程度,是否造成事故,行使路段、时间等各种因素。 4、加大对“醉驾”的法制宣传力度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贯彻实施,各地做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工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和“醉酒驾车一律入罪”的刑法新规已逐渐深入人心。但从查处“醉驾”的整体情况看,醉酒驾车发生在农民身上的多,究其原因,除了与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有关外,法律宣传面不广、对农村地区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有关“醉驾”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做到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让广大农民都知道“醉驾”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另外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健康的酒文化,摒弃不良饮酒习俗。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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