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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动司法中倾注法官智慧
——詹红荔及其“三三九不工作法”的价值与启示 作者:马贤兴 刘海涛 发布时间:2012-03-02 13:34:39
与此前我们所熟知的宋鱼水、尚秀云、陈燕萍等优秀法官类似,“法官妈妈” 詹红荔在全国法院系统、全国政法系统中再次竖起了一杆精神标尺。她“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工作作风和工作业绩,处处闪烁着德性、理念和执着行动的光辉。对詹红荔事迹的学习和解读,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切入进而获得不同的启示。譬如,她始终践行“一个共产党员,不论分内分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的庄严承诺,这体现了一位人民法官忠诚对党,忠诚于人民,忠诚实践法律的价值追求;她坚持把审判理性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通过真情办案,努力贴近民众、体恤民情进而实现顺乎民意、赢得民心,这是对司法为民宗旨的一种生动诠释;她在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不拘泥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简单法律适用,而是努力延伸“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职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她的做法集中体现并升华了司法公正的品质和内涵;她坚持认认真真办案、干干净净做人、快快乐乐工作,恪守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底线和本色,这展示了她良好的品格和职业操守。在我看来,正是因为詹红荔深深地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内化为自觉追求,从而在人格品行、职业伦理、司法作风、工作追求方面实现了一种令人感佩的、全面的超越。学习詹红荔事迹,我们首先就是看到了良好政治品质和道德情操对当代法官和当代司法的重要,对捍卫司法公信、彰扬司法权威的重要。 在这里,笔者还希望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入手,对詹红荔围绕少年审判工作所探索、总结的“三三九不工作法”,进行一些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意义的解读,从而试图阐发出一些超越类型案件的,可以为我们更多刑事、民商事乃至执行法官所学习和借鉴的启示。 一、“三三九不工作法”:从场景智慧到经验智慧 詹红荔所探索总结的“三三九不工作法”,即三个不开庭: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三个不轻易: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而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三个不松手:入监后延伸帮教不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 我们知道,少年审判的立法和执法目的,除了以刑罚惩罚来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外,更侧重于通过教育、感化来挽救特定少年罪犯。但就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教育、感化”的方针似乎更多地体现在法院审判的特定程序中,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较少得到重视和贯彻,譬如被告人特定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往往是导致其走向犯罪的社会因素,譬如被告人对世界的错误认知或者扭曲心理是肇至犯罪的不可忽视主观因素,甚至这种扭曲心理还往往推动被告人抱着一种单纯的对抗心态面对刑事追诉。对这些我们如果不做详细的体察,则法庭教育就没有针对性可言。可以说,詹红荔基于庭前准备所总结的“三个不开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所做的一种审判经验总结;再如詹红荔的“三个不轻易”,实质就是通过耐心、细致、富有实效的教育和感化措施,尽力促成被告人悔罪,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缓释对立、消解仇怨,促成被告人获得一个有利改造的社会环境,这“三个不轻易”鲜明地指向“挽救”这一根本目的,体现了一位少年审判法官为“一个也不能少”所作努力的极致;而“三个不松手”,更展示了詹红荔法官努力延伸司法职能、持续履行法官社会责任的令人感佩的付出。延伸帮教措施、帮助解决回归社会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构建起有利少年犯新生的制度机制,这些可以说并不是一位审判法官的当然职责,但如果缺位则极可能导致此前的诸多教育、感化和挽救努力化为泡影。 在特定案件中的类似努力,在我们很多法官的司法实践中其实也不鲜见。我个人认为,詹红荔法官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她把我们在特定案件、特定场景中做出的特定努力,总结成为一种类型化、经验化的做法体系,从而将法官司法实践中相对零散、个别化的场景智慧,凝练升华为了一种经验智慧,并一以贯之地执着践行。也正是因此,她才能在九年的少年审判工作中,九年如一日地奉献和努力,取得“审结500多案1140人,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并“帮助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帮助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少年找到工作”、“ 化解40多起敏感性、苗头性案件,挽救70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的不俗业绩。 二、把握精神精髓:在细节中倾注司法智慧 我之所以十分赞赏“三三九不工作法”这种看起来并没有太多理论深度,不具备明显创新色彩,甚至显得琐碎且有那么一点点越位的经验智慧,并在前文引用和强调由此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因为在我看来,正是詹红荔法官看起来十分朴素的“三三九不工作法”,架设起了一座将法律精神、制度正义实践为现实法治图景的桥梁。如果更进一步考察和分析,也许我们还可以看到:詹红荔是如何智慧地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尽力弥合制定法与常识常情,使法律的适用成为实现正义、服务大局、爱民为民的过程。 庭前仔细梳理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全面调查被告人成长背景以求对症下药,运用心理疏导等多种手段引导被告人认识到其违法性,务必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而后在全面帮教措施的前提下才依法裁判。这是詹红荔在案件审理中“穷治真相”的尺度要求,也是她强化“挽救”目标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考量;通过情、理、法交融的教育和感化措施,尽力促成被告人基于悔过而产生对被害人的歉疚意识,积极促成附带民事赔偿和案件和解,尽力使被害方得到精神抚慰。詹红荔在突出“挽救”意图的同时,也没有忽略被害人的利益和情感需求,而是通过情感疏导、利益平衡来消解仇怨,从而化解了刑事被害方可能的“轻纵罪犯”抱怨,也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悔罪和改造;真情交流、法律教育、心理疏导、积极调解、尽力落实帮教措施,詹红荔将柔性司法的手段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各个环节,彰显了一位法官妈妈“情”铸和谐的执着追求。如果说500多案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反映了詹红荔娴熟的司法专业水准,那么500多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就可以想见詹红荔在其中倾注的悉心剖析、耐心教育、真情感化等等情、理、法交织,教育、惩罚和感化并举的司法智慧。“判处非监禁刑的680人重新犯罪率不到0.3%”——这,也应当是詹红荔在司法履职中倾情注入司法智慧所收获的最大褒奖吧。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已经成为高压锅炉的减压阀门,操作上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舆论关注直至成为社会热点。譬如在刑事司法我们常遭遇 “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与普通群众“对待敌人象秋风扫落叶一般无情”等观念的冲突;在民事司法我们也常面临法律的技术理性与人民群众基于熟人社会所积累的常识常情的冲突;行政司法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时时冲击着传统思维下的“官”“民”关系。面对这种法治的应然与实然之分离,我们全面放弃司法者应有的冷静和审慎从而随波逐流固不可取,但单纯强调司法权威,执意做出与主流观念、主流民意相左的判决,事实上更加伤害司法公信这一法治的基础。我相信詹红荔作为一名刑事法官,也必定会遭遇类似的两难场景,她的“三三九不工作法”中,“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或许也正体现了她智慧弥合法律精神与常识常情,妥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执着努力。在细节中疏导化解对立和仇恨,在细节中积累促进和谐有序的有利因素,在细节中凸显法律精神的正当性,在细节中能动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我对这种不足以显达却更需要恒心的努力更加敬重,也深信:不但是刑事法官,我们民商事、行政、执行法官都应当将能动司法的重点和空间,放在这种司法方法的探索、司法经验的挖掘、司法职能的拓展延伸方面。我们学习詹红荔精神,首先当把握和学习詹红荔“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高尚品格,但作为法官、作为同行,亦当学习詹红荔在细节中倾注司法智慧、在细节中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做法,也许,这是当代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施展自己司法智慧、实现自己职业价值的最重要进路。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乡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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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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