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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社会化管理创新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2-11-07 11:05:12


    当前社会,对如何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秉承能动司法理念,重新认识和定位法院与社会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解决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日益突出的新矛盾,承担起法院和法官应尽的社会责任,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课题。下面就本人在法院工作经历谈一下能动司法与司法社会化管理创新在法院工作和学习方面一些体会。

    既然谈到二者的选择就不得不说一下什么是能动司法、什么是司法社会化管理创新。能动司法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即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社会化管理创新——就是全员全社会参与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要进行创新首先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将社会管理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重点在离百姓最近的地方创新,在管理难度最大的地方创新

    一、当前法院在能动司法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司法的表象是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制裁违法犯罪,但实质上是调整和调节这些关系以及在建立相应规则过程。目前司法工作中主要存在违背能动司法要求的现象有:一方面,法官没有大局意识、法官与社会之间整体上还处于相对隔离状态,服务意识不强,单纯就案办案, 对合力化解涉诉和社会各类纠纷持怀疑态度,结果轻视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轻视预防纠纷的义务性,难以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法官机械执法,把法律教条化,个别法官基于本位主义,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和中立,使“消极、被动、中立”成为人们对司法尤其是法院角色的基本定位。

    而现实中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机制不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开始显现。如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心理失衡;社会保障滞后,缺乏社会归属感等诸多问题。而在化解多元化矛盾纠纷的立法构建上和解决机制上相对滞后,甚至在不断弱化非诉讼机制的作用。有些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泊,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过多地将纠纷推向法院(如交通事故、拆迁、政府拖欠工程款、常年的上访案件、劳动争议等),同时法律中缺少对滥用诉讼、轻率诉讼和恶意诉讼、恶意逃债等行为的限制,乃至于与社会性非诉讼机制的在成本、效率方面差别相对不大,造成本该由非诉解纷机构协调的大量纠纷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汇流法院,当事人也把法院作为最后解决矛盾的终结点,甚至无理缠讼,败了官司就到法院搅扰,到政府上告,甚至举全家族之人力、财力越级上访、闹事,给法院施加压力。

    二、法院在能动司法与司法社会化管理创新所作出的探索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而,它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能动司法,促进司法适度社会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意识,主动邀请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听取他们的批评建议,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宣传审判和其他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争取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变封闭司法为开放司法、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变职权型司法为服务型司法,使司法适度社会化,促成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实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多样化矛盾主体、多领域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靠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法院孤军奋战,而应当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获得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法院和法官首先肩负起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坚持民本司法,彰显司法为民。在实践中积极完善便民机制,力求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注重为民措施的配套性,建立快速立案、规范导诉、有理胜诉机制、采取定期巡回机制、司法救助机制等工作机制,通过巡回法庭让老百姓喜欢的“平民法官”走进田间地头、农家小院与他们零距离接触。让司法贴近民众,将法律的理念注入乡土习俗中,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看得明;要耐心细致,以案释法,以公正的方式解决好民间纠纷,不断加强法院与社会的沟通,不断提高为人民司法的水平,最终实现让司法走近社会、让司法贴近群众;重视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强化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克制和司法责任,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能动”而不“盲动”,“适度”而不“过度”。 司法公正是能动司法的基础,能动司法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只有在能动中保持司法公正,才能完成依法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才能实现司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能动中彰显司法公正。实践中,一是以精细化审判为根本手段,确保审判公正与高效,建立起以案件流程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层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对重点案件实行庭审视频、语音、数据全程同步记录,以公开促公正。二是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完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审判管理模式,将不同的职能落实到不同的部门,确保各项职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确立两级联动、一体运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三是关注办案效果,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之间,兼顾、协调、寻找最佳结合点,求得最大公约数,达到最大效果值。尽量向“法学家”靠拢,不要向“法匠”靠拢,要精于处理法律问题,善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比如疏导纠纷、下乡就审、代执行等,同时积极发挥司法宣传沟通社会、沟通民众的桥梁作用,争取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工作,认同法院的裁判。四是关注稳定,尽可能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因自身的工作因素而引发问题。对于重点案件、群体性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前预测、风险评估,绝不因为对案件的处理而引发、引爆矛盾。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仅大在大非上想得周全详备,而且细微之处尽可能想全面、做扎实;丝毫不放松廉政意识。

    坚持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探索外部机制社会化。以审判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是能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服务意识关系宗旨,关键在于尊重群众。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管理是服务的手段,服务是管理的最高境界。“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应该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官与当事人打交道时,不要把自己当成高高在上“老爷”,多从群众的角度想问题,用群众能够接受的方法做事情,这样工作起来才能事半功倍。此外与政府加强协作,对一些矛盾尖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房屋拆迁、房产购置、土地、劳资纠纷等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商沟通,尽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防止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三、创新能动司法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管理的思考

    能动司法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能动司法要求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能动司法强调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中国的法官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社会需求,务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完善的起点。

    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决定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目标追求和我国国情决定的。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我们迫切地感受到能动司法应当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实践的基本理念。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迁性矛盾凸显、法院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式方法相对简单、社会所期待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与现实状况反差较大等问题,能动司法的作用将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对能动司法的内涵、适用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尚存争论,但作为法院,不能搞关门司法,应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司法。

    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能否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能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

    司法社会化与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问题。能动司法是司法社会化的理念指导和检验标准,司法社会化是能动司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实践方式。司法社会化成为法院能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之一,其可行性是我国社会对各类纠纷缺乏理性的分流机制以及由此带来法官与其他社会解纷主体分工的不平衡;其切入点是始终保持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其可持续性是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完善创新法院内外社会化工作机制。但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作为一项多方参与的社会工程,法院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司法社会化只是其中可尝试的路径之一,其概念和内涵以及该模式的定型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等,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理清、界定和检验。

    司法社会化具体操作层面的相关路径。首先,坚持各级党委的领导、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包括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其次,坚持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基础条件。坚持每年开展一次社会大调查,持续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充分借鉴外地法院先进经验,以不断更新法官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为法院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加强与市、区、县、乡镇党委、政府、调解委员会、居委会、妇联、司法所、综治办等组织单位的联络、沟通与交流,完善诉前和诉后的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化解民事纠纷。四是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业务的指导,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促进调解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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