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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民事法官创一流业绩之路径选择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2-10-10 11:22:05
魔方为什么如此灵动?是因为它的物理结构非常巧妙,魔方26个小方块都是围绕一个十字轴心在转动,如果没有这个轴心,魔方怕只能是一盘散沙了。魔方一旦被打乱,必须靠我们的双手来恢复,而在这指间的艺术里,我们的每一次转动无不围绕着轴心,最终完成六面一色的目标。法官办案同样如此,如果没有一个核心的理念来维系、来支撑,其活动注定是盲动的——法官处理案件如同在恢复一个被打乱的魔方,所有的司法手段必须围绕这个轴心来联动,用它支配法官的行动,才能到达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人民法官裁判案件是一项恢复性的司法活动,是对被打乱或者被破坏的人与物、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补救和重整。民事法官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创造一流业绩?魔方依然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能动司法。民事法官裁判纠纷如同追求魔方六面一色的和谐状态,这需要法官的艺术,需要法官用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社会智慧能动地衡平各方的利益,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必须坚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适度平衡原则。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但是,司法能动也绝不是毫无克制的“盲动”、“乱动”, 它应受到合法性、中立性和被动性等司法原则的制约。能动不等于主动,也不等于偏袒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否则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决不能因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而损害公正司法形象,而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进行平衡,使二者有机结合,真正实现社会价值、法律价值的有机统一。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积极履行法律释明义务。目前,一些法官在面对诸多案件时,拘泥于事实论证和条文对照,片面适用法律,或者违背立法原意,导致裁判后“案结事未了”或者是裁判严重脱离实际、难以执行等等。对基层法院来说,法官面对的当事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法律程序较为陌生,在他们的观念中,注重的是案件的客观真实,只有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才能令他们心服口服。因此,为保证当事人平等透明地参与诉讼活动,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应强化立案前诉讼风险告知、审理中法律宣讲、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疑,以消除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对诉讼不理解而造成的涉诉信访。如果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法官应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前提下,主动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必要的释明;如果发生当事人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清楚时,法官要主动予以询问、提醒、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不会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而影响自身的诉讼利益;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告知其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其上诉权利,以及上诉的具体程序和需要的相关材料,若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要耐心讲解说明,让其心服口服。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坚持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施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坚持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绝不能满足于坐堂审案,不能满足于完成任务式地办案,而要主动延伸审判工作,积极开展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开辟假日法庭;要主动走出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案后回访、带案下访,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农家小院、工厂企业等纠纷现场,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诉累,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恪守司法为民之责。一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提供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五优先”便利;对追索抚育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一律实行司法救助,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二是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以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为准则,事事处处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处理,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温暖。三是在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法官应使用群众熟悉的“家常话”、“群众语言”,要将专业的法律语言转换成民众易于理解的“乡音”,要深入浅出、化繁为简、形象生动,使法理与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紧密结合起来,切忌死搬硬套、高深莫测,把群众搞得云遮雾罩,这样才能避免因语言障碍出现尬尴僵局,才能使对抗得以化解,分歧得以弥合。 民事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虽然不必刻意的追求每一个案件的法律效果,但必须从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处理好法官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必须对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社会效果的论证,权衡各种利益关系,掂量裁判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注意裁判行为的指引作用,竭力做到能动司法,这样才能创造一流的审判业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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