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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2-11-16 11:34:30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不言而喻,诚信乃做人之道,行事之基,立国之本。从古至今,中华民族一直将诚信作为行为的规范和道德的标准,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更是古今中外执政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换言之,对于个人而言,诚信是一种美德;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诚信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责无旁贷。面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严重滑坡的严峻现实,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主动将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竭诚维护诚信行为,努力制裁失信行为,切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法院永恒的司法公正追求价值一脉相承。尽管人民法院的工作因自身较强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终局性等特点,而导致职能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但人民法院始终是社会诚信的保护者、规范者、调节者和引导者。因此,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理所当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法院必须统一思想,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攻坚克难,强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始终确保各项工作适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从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源源不竭的优质服务。 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应对诚信缺失的迫切需要。“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诚信缺失事件,无论是屡禁不绝的瘦肉精、劣质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等置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顾的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剽窃学术成果据为己有和小悦悦被车碾路人冷漠不相助等令人不齿的道德事件,无不深深地拷问着整个社会的良知。这些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冷漠不助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诚信失范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震惊。不容乐观的严峻现实,给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在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形势下,必须坚守“诚信至上”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参与和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倡导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的现实需要。司法公正,国脉所系。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既是法治进程的晴雨表,又是社会诚信缺失与否的风向标。毋庸讳言,当前司法公信力偏低,还远未达到其本身应有的高度,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习惯性质疑已成常态:巨额贪污犯因立功自首等情节未被处以极刑,有网友说是“官官相护”,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而被从轻处罚,有网友说这是“花钱保脑袋”,法院则是在“和稀泥”;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罪犯处以缓刑、拘役或管制,有网友说法院是在有意“网开一面”……以致形成法院“无论怎么裁判,反正都有人不相信司法公正”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定义务、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所闻,甚至出现了陕西省国土厅对抗法院终审判决的所谓“判决”性质协调会闹剧。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尊重,法律不能被敬畏,除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不强、司法体制不顺等客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社会诚信缺失所致。在司法公信力亟待提升的现实语境下,人民法院必须以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找准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的结合点,主动将各项工作纳入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惩治、保护、调节和引导的职能作用,才能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根治虚假诉讼的有效途径。“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真理。”近年来,在利益最大化和见利忘义的不良风气驱使下,不少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其数量呈一路飙升态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目前这方面没有全国性的权威数据,但从各地法院的情况来看,已足以令人震惊。如浙江法院,2010年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37件;广东法院从2001年至2009年,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940件。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但浪费了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还导致了“以假乱真”的价值取向之恶劣误导,贻害无穷。虚假诉讼的持续增长,是“损人利己”价值导向与“诚信守法”道德观在审判领域直接博弈的结果,对人民法院正常发挥审判职能带来诸多挑战,其深层次的缘由在于社会诚信的缺失。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理念不动摇,才能有效打击虚假诉讼,从源头上根治“顽症”,进而引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发扬光大。 二、发挥职能,努力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巨。”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面对社会诚信缺失的严峻现实,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先,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打击不守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纵观近年来屡屡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诸多诚信缺失事件,无不与违法犯罪成本低和相关部门打击不及时和不严厉息息相关。面对不守诚信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高发的态势,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依法对有损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尤其要对那些坑蒙拐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商业失信行为采取重罚措施,让不守诚信、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不法者得不偿失,倾家荡产,从而让其明白:玩火者必自焚,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自掘坟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年来,人民法院先后依法从重宣判了一批商业领域不守诚信的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倡导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判处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案件,才能实现以儆效尤、正本清源、净化社会风气之目的。 其次,人民法院应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大力倡导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法者,平讼争而保平安者也。”众所周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于诚信。没有诚信,公平正义只能是“镜中月”或“水中花”。因此,追求诚信自然应成为司法永恒的价值取向之一。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逐利至上”的结果,更是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直接反映。面对社会诚信危机恶性循环的蔓延,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自身调节社会关系的专业优势,通过不断强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直接事关社会诚信案件的审理,才能切实鼓励诚信交易,依法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促使每个市场主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交易法则,进而营造出“诚信为先”的交易氛围和环境。 再次,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服务作用,努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古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遵守诚信,既是市场主体必须奉行的不二法则,又是立人、兴业、治家、固邦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服务社会诚信建设,责无旁贷。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促进邻里家庭和睦信任,并通过依法调节、引导社会关系,促进人人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努力推动遵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能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辩证关系,坚持在能动司法中服务,在主动服务中司法,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有违诚信行为的手段、特点、规律,举一反三地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寻求诚信建设的法律对策,不断完善诚信建设方面的监督机制,堵漏补缺,从而确保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三、创新管理,准确把握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创新是生命活力的源泉,没有创新,生面就会枯竭。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归根结底,就是不断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人民法院在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必须坚持创新至上的管理理念,才能实现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鼎故革新的良性循环。 要更加注重增强责任意识。责任意味着使命和担当,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其管理创新,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众所周知,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办案、辨法析理、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维护诚信、促进和谐,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弘扬诚实守信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参与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其管理创新的责任意识,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找准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紧紧抓住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精心谋划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未来,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大局,助推和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健康发展和纵深推进,尽职尽责地担当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者、违约失信的惩治者、守约诚信的守护者、社会公正的捍卫者。 要更加注重转变管理理念。理念的变革管理创新的先导。在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理念,以弘扬诚信守法为核心,寓社会管理于执法办案、司法服务之中;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思路,在党委领导下,以司法为引导,协同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工作指针,从源头上、根本上和基础上着手,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刮骨疗伤般地狠刹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有损社会诚信的歪风邪气,确保正本清源;要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综合施策,严格公正司法,弘扬法治精神,倡导诚信新风,匡正道德失范,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要更加注重拓展司法功能。时代在前进,事业在发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日新月异,司法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从容应对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与司法调整手段有限性等矛盾。要克服就案办案、坐堂问案的被动服务方式,注重发挥司法功能,既要对具体个案作出依法裁判,又为社会公众感受诚信守法风尚确立法律预期和公正指向;既通过个案审判体现司法的打击、调节、监督、保障、推动等显性功能,又通过司法政策、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发挥司法的引导、规范、建议、预警、防范等隐性功能;既要通过司法手段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态平衡与有序发展,彰显司法的“动”,又要坚持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实现司法的“静”;既要矢志不渝地坚持弘扬诚信守法社会风尚的司法价值取向,又要注重与外部的联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成完整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贷款、出境、高消费等各个方面全方位限制诚信缺失者,真正让其寸步难行,确保司法弘扬诚信守法终极价值目标的真正实现。 宋代哲学家周敦颐曾言:“诚,五常(仁义礼智信)之本,百行(各种善行)之源也。”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法院作为一支重要的构建力量,司法参与和服务社会诚信建设,责任重如泰山,既是职责所系,更是民心所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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