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7岁少女与邻居出游遭拘禁强奸 发短信民警解救
发布时间:2012-06-27 16:37:50


    (福建)17岁的莆田少女林某红在莆田一家鞋厂打工,租住在拱辰社区一出租房内,与其为邻的是一个35岁的湖南男子王某磊,由于经常见面,两人逐渐熟识,涉世未深的林某红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答应了王某磊一同出游的请求,结果竟被这个貌似热情的邻居强奸。

  10年牢狱生涯恶男不改本性

  据了解,王某磊今年35岁,是湖南人,他曾因盗窃罪于1997年5月22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又因强奸罪于2004年9月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先后长达10年的牢狱生涯,并没有让他真心悔改,3年前他来到莆田打工,并租住在拱辰社区一出租房内,不久后,他发现租住在隔壁的是一位年轻秀丽的美女——林某红,他当时便起了色心,于是经常主动接近林某红,对她关怀备至,渐渐两人成了熟人。

  2010年“五一”节期间,王某磊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林某红家,邀请其一同出去游玩,由于感到这个邻居平时对自己很照顾,也很热心,林某红想都没想就答应了。王某磊骑车带着林某红在城区闲逛了一天,眼看天黑了,林某红提出要回出租房,而王某磊却表示要带林某红去看海,于是将车开到了涵江区江口镇一处海边。到了海边后,王某磊开始对林某红动手动脚,并想强行与林某红发生关系,林某红见此情景,拼命反抗,王某磊最终没能得逞,于是两人就在海边静静坐了一个晚上。

  跳车还无法挣脱发短信才被解救

  第二天,王某磊将林某红带到江口镇,并强行将其拘禁在该镇东楼村的一间出租屋内,两天后王某磊强行用摩托车载着林某红,说要带其到附近网吧上网,林某红感觉有些不妙,在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强行从车上跳下,结果摔伤了。王某磊见此情景,并没有把林某红送往医院,而是将其带回了出租屋,随后强行与林某红发生了关系。

  从被拘禁在江口的出租屋内直至被强奸的这几天时间里,林某红多次向同事苏某打电话和发短信求救,苏某向拱辰派出所报案。2010年5月5日下午,林某红在被拘禁3天后,终于被警方从出租房内解救出来,而此时王某磊却早已不知去向。

  2011年2月1日,潜逃数月后,王某磊在贵阳火车站被当地警方抓获。王某磊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