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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关越权仲裁 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2-02-21 16:12: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乐瑞晶)
公司业务员兰先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公司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月2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因仲裁委员会超出仲裁范围,对仲裁裁决书不予强制执行。
2011年8月,业务员兰先生与江西合昌实业公司因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兰先生工资及业绩提成共计12445元,并缴纳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兰先生归还公司货款13719元及借款2500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江西合昌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兰先生归还公司货款13719元及借款25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该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及货款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将此争议作为劳动争议一并予以裁决,超出其仲裁范围。为此,法院依法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书不予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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