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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红荔精神与能动司法的价值分析与启示
作者:周兴中   发布时间:2012-02-14 15:36:09


    “一个好法官,不仅要公正司法,更要能动司法。”这是詹红荔法官忠诚司法事业的信念,是对法院能动司法的准确理解。“‘案结’只是个逗号,‘事了’也仅是个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这是基层人民法官楷模詹红荔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履行职责的庄严承诺,是对法院能动司法内涵的深刻解读和生动实践。詹红荔坚持把审判理性和群众观点结合起来,找准情、理、法的结合点,通过真情办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亲身行动回答了司法“属于谁”、“为了谁”、“依靠谁”问题,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一代法官继承和弘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传承和发展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先进方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减少对抗、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和谐司法,这位基层人民法官的楷模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以人民利益为重,切实为人民排忧解难,增强人民群众观念,增进人民群众感情,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法律上的各项权利。

    一、弘扬詹红荔精神是实践能动司法的有效形式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已经成为高压锅炉的减压阀门,操作上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现实面前,詹红荔同志9年来审结近50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1140多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经她判处非监禁刑的680多名少年犯,重新犯罪率不到3%,被群众誉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党员、好法官。詹红荔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带着强烈爱心和责任心,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詹红荔精神就是倡导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关切,寻求以和谐的方式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司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最终推进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基于司法实践的考量,笔者认为,法院的审判即要符合中国当代司法文化的规律和要求,保障司法的两个效果的统一,促进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又要能够应对大众媒体的挑战。最终的落脚点就是党和人民的满意,司法权威的树立。通过深入理解詹红荔精神,我们得到启示,能动司法,就是弘扬詹红荔精神的实践基石。

    (一)能动司法是弘扬詹红荔精神的理论基础之一。朱苏力教授认为,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地坐堂办案,不考虑后果地适用法律,而应该是在尚未真正形成的制度限制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智慧,通过审判以及由司法操作的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来有效解决案件和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能动司法的基本目标在于“纠纷得以解决,秩序得以构建,和谐得以体现”,最终使司法获得人们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它在对目标的追求过程中凸显了客观性和运动性的法哲理特征:为主观世界的主体(法律人)科学认识客观世界对象(法律规则与判例、法律行动)提供了智识的支持和方法的选择,并且同构了法“真”、“善”、“美”和谐一体的美丽图景。它所呈现出的积极、开放、人文等等司法理性主义精神,不断地显示司法的力量。詹红荔在办案过程中,就充分发挥她的积极性智慧,展示了法“真”、“善”、“美”和谐一体的一面。

    (二)詹红栛精神显现着法官司法灵活性。詹红栛以灵活的法律方法追求法律的真理性知识。她反对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等僵化思想的束缚,以遵行理性精神为条件,选择科学的法律方法,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诉求,维护法治下秩序的和谐。法官面前不一定都是边际十分清楚,完全符合一般词语特征要求的事实;法律规则自己也不会自动适用。“无论是立法或者判例,无论他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1]当法官在解释法律语言时,面临着多个选项:普通案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对于一般词语似乎没有解释的必要。但詹红栛的审判任务是解决解决纠纷,对于一般词语的解释作出合理选择,不仅是必要的,还是重要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可能若明若暗地忽视或承认把一般规则适用于特殊情况时作出附加选择的需要。语言的空缺结构,不仅需要法官语言解释的选择,通常还需要法之目的解释的选择。“法官对于法规目的的考虑,也就是他对于政治权利的考虑应如何捍卫。”捍卫政治权利的过程体现着法官政治问题司法化的技巧,显示着解释方法的灵活性。

    二、以弘扬詹红栛精神为契机提升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

    就“中国法治而言,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软件,是依赖于国民长期形成的自然习性和法观念。”[2]要提升法官能动司法的,就必须立足经济社会转型期下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选择并确立适合我国国情有关司法机制,依托这一具体载体,改善已有的法官司法能力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一)以詹红栛精神养成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法官能动司法的从实质上讲就是法官本身具有的精神合成的力量。而能动司法在法官实力的结构系统中处于基础力量的地位。“能动司法是通过法官的社会阅历、知识结构、情感体验、法律理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公平观、正义观等多种因素构建而成……。”[3]

    (二)确立能动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当前由于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交往关系复杂化和纠纷形态多样化,诉讼费标准下调等因素影响,我国可能正面临新一轮的“诉讼爆炸”,群众对纠纷解决、分配正义、权利实现的要求有增无减。在此情形下,如何准确把握能动司法,是每个法官迫切需要解决问题。魔方为什么如此灵动?是因为它的物理结构非常巧妙,魔方26个小方块都是围绕一个十字轴心在转动,如果没有这个轴心,魔方怕只能是一盘散沙了。法官同样如此,如果没有一个核心的价值观来维系、来支撑,其活动注定是盲动的,找不到目标。法官应当如何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来司法?魔方依然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能动司法。魔方一旦被打乱,必须靠我们的双手来恢复,而在这指间的艺术里,我们的每一次转动无不围绕着轴心,最终完成六面一色的目标。司法是一项恢复性的活动,是对被打乱或者被破坏的人与物、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补救和重整,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同追求魔方六面一色的和谐状态,这需要法官的艺术,需要法官能动地衡平各方的利益,处理各方的关系,用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社会智慧来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4]我们处理案件如同在恢复一个被打乱的魔方,所有的司法手段必须围绕这个轴心来联动,用它支配我们的行动,才能到达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百姓的幸福。为此,法官在进行能动司法过程中,必须突出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帮助回答好法官裁判时应有什么样的道德底线的问题。

    (三)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不是突破法律。过去有一种倾向,认为为了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突破法律,社会效果只能在法律之外才能实现。实际上,在法律之内实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的途径很多,这正是能动司法的立足之地。如果总是突破法律,就会破坏法的安定性。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大家都不信任法律,法治秩序就无从保障,社会就难以管理。因此,不能离开法律追求社会效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对法律作出变通适用。即使变通适用法律也要遵循特定的规则。总之,法院开展能动司法,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四)在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环境中彰显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对每一个案的裁判结果要进行社会效果的论证,权衡各种利益关系,掂量裁判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注意裁判行为的指引作用,这是每一个法官所难以推卸的责任。“良知可以促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充分调动内在力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5]我们不是刻意的追求每一个案的法律效果,但必须从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处理好法官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具体的裁判中彰显法官应有的时代所需要的软实力。

    (五)提升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需要正确理解和推行“詹红栛精神”。 弘扬詹红荔精神,就是要在法院内部培育法官能动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核心价值的指导下指导法官的行为,才能整体体现“人民利益至上、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宏观的人民法院形象。正确理解和推选詹红荔精神,就是对法院人民性的认同;弘扬詹红荔精神,就是实现对詹红荔精神与能动司法理论、实践、感情认同的结合;弘扬詹红荔精神,做到能动依法服务大局,能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服务人民群众。弘扬詹红荔精神,包涵了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创造性运用,糅合了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意,形成了中国化的、地方化的新的司法价值观。在解决纠纷的环境优化与资源获取上,加强人民法院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和交流,在立足司法基本职能上,延伸拓展司法功能,构建各种不同纠纷解决手段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多层次解决纠纷体制,拓宽社会救济渠道。只有理性的判断,才能使能动司法获得正当性,也只有理性的能动司法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诉求的,用先进司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秉持和谐理念,注重文明执法,为每个案件都划上一个完美句号。

    三、结语

    能动司法在本质上仍是如何适用法律、执行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只是与传统的司法方式不同的是,要在参与主体、工作方法、工作场所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或探索,使审判结论能够更贴近法律的基本目的和精神。

    注释:

    [1]陈朝阳著:《司法哲学基石范畴:司法能动性之法哲理追问》,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陈正良著:《“软实力”与区域发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3]《探索中国法制标准》,http://vsearch.cctv.com/,于2012年2月9日访问。

    [4]刘俊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能动司法的坚定基石》,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4日第二版。

    [5]丁国强著:《法官的司法良知与法律信仰》,载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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