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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断裂承揽人坠伤 存在安全隐患定作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09 15:40: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楼体外墙粉刷有一定的危险性,定作人应当提供安全的施工设施,承揽人应当履行其注意义务,才能保证楼体外墙粉刷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在一次楼体外墙粉刷过程中,吊篮钢丝绳突然断裂,站在吊篮中施工的王扬坠落受伤。2011年3月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陈夏赔偿原告王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333.8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王扬、夏进等六人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共同承包宿迁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8号楼的外墙涂料工程。同日,王扬与陈夏签订《外墙涂料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陈夏(甲方)将8号楼外墙涂料工程以每平方米4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扬(乙方);二、粉刷材料由甲方提供;…四、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如出现意外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等人即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其粉刷材料和工具包括吊篮均由陈夏提供。2009年9月13日,吊篮的钢丝绳断裂,站在吊篮中施工的王扬受伤。原告王扬受伤后被在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18064.56元。2010年5月25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10年8月30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扬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12月27日,原告在泗洪县人民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7645.74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扬与夏进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包宿迁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8号楼的外墙涂料工程。后王扬以其名义与被告陈夏签订《外墙涂料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陈夏与王扬、夏进等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原告王扬在粉刷墙壁过程中,因吊篮的钢丝绳断裂而摔落受伤,而吊篮系被告陈夏提供,该吊篮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陈夏应当对原告王扬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时,应当预见到在吊篮上施工的危险性,对其使用的工具作必要的检查,从而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原告王扬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陈夏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陈夏承担王扬的各项经济损失的60%,王扬自负其经济损失40%。王扬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30556.46元。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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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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