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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装卸吨数结算报酬 出事故非雇佣属承揽
发布时间:2011-12-15 10:35: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芝芳)   男子按装卸货物的吨数帮人装卸货物受伤,被认定为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2011年12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饶文新负担原告程金根各项损失的60%,扣除已付的2000元,还应支付96696.51元,被告朱志明负担20%计币32898.84元,原告程金根自负20%。

    法院查明,原告程金根与熊军荣、刘青文、刘明4人长期在废旧车拆解市场共同经营废旧钢铁装卸工作。2011年3月19日被告朱志明口头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装卸废铁业务交给刘青文,刘青文便通知原告程金根、熊军荣共同装卸货物,装卸工具由原告程金根三人提供,原告程金根3人利用自己的工具自行完成装卸工作,装卸完成后凭吨数到被告朱志明处领取报酬,收入三人再平分,当工作至下午3时原告程金根站在跳板上装货时,被告饶文新驾驶摩托车途经此路段时,撞到支撑跳板的木料,导致原告程金根随跳板一起摔下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程金根已构成七级伤残,占全残的40%。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程金根与被告朱志明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动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被告朱志明与原告程金根等人口头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为其装卸货物,原告程金根等人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被告朱志明按吨计算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控制、支配、从属和管理关系,原告程金根等人只要依照约定完成装卸工作即可,在工作过程中并无劳动纪律、上下班时间等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原告程金根与被告朱志明不属雇佣合同关系,而是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程金根提出本案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朱志明明知道等待装卸的货物堆放有较大的难度,而原告程金根等人没有携带必要安全保障工具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让原告程金根为其装卸货物,并且未提醒他们注意安全保障,被告朱志明的行为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应对原告程金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饶文新驾驶摩托车因疏忽大意未及时注意发现原告程金根站在跳板上装货致使摩托车撞倒木料造成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故原告程金根要求被告饶文新、朱志明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定范围及标准部分不予支持。作为长期从事装卸工作的原告程金根应具备必然的安全意识,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在工作过程中又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致使脚下垫的木料移动,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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