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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害 法院认定雇工关系雇主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15 15:40: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河南省太康县的李威在挂车厂里工作时受到伤害,对于究竟是按照雇工还是承揽关系赔偿损失,李威与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引起纷争。4月15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李威诉被告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认定原,被告双方系雇佣关系,判令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868.57元。
原告李威起诉称,2010年11月8日,经人介绍原告李威到被告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务工,负责为被告进行挂车的组装,焊接等工作。同年12月6日,原告李威在被告处组装车辆时被砸伤,后经在太康县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等处治疗花费医疗费32598.57元,交通费1060元,但被告仅在向原告支付5000元费用后就对原告不管不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868.57元。 被告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李威与被告太康县吉祥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虽未订立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已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并已按照协议约定以每辆车4000元加工费的价格支付给原告报酬,原告李威是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法律没有规定须对原告李威的伤情负责,被告给付原告的5000元费用也不是赔偿款,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原告的慰问金。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达成书面的加工承揽协议或者劳务合同,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仅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其他方面包括相应的辅助工具,场地等均有被告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故对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雇工活动中造成的伤害依法应适用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被告所辩,缺乏证据支持,据此,太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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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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