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邹训标)
为建新房而将旧房承包给不具备拆房资质的人的施工,并且没有履行安全隐患告知义务,房东为此担责。9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郭安蔚、罗园秀应赔偿原告对子医疗费、伤残费等合计31940元。
经审理查明,家住吉水县阜田镇陈家村委甚塘口自然村的被告郭安蔚、罗园秀夫妇因要拆旧房建新房需要找人施工。2010年农历3月28,邻村村民郭对子、郭忠元、郭斌厚一同来到被告家谈拆房事宜,最终双方谈妥拆房价钱总共为2400元。在郭对子等人的要求下,被告罗园秀当场支付了定金200元。2010年4月6日,被告郭安蔚、罗园秀夫妇要原告郭对子等三人在其事先拟好的一份合同书上签字,原告郭对子等三人看过合同但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2010年5月20日,原告郭对子和郭忠元、郭斌在内的共计11人自带扁担、绕钩、铁锤等工具一起来到被告家进行施工。当天上午,原告郭对子站在房屋前檐水沟的水泥板上时,由于该水泥板坍塌,导致原告摔下致伤。随即,原告郭对子先后被送往吉水县阜田中心卫生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242.86元。经鉴定:郭对子外伤构成重伤甲级,二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安蔚、罗园秀与原告郭对子、郭忠元以及郭斌厚三人谈妥了拆迁款并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原告郭对子等人拆除,被告郭安蔚一再要求郭忠元及原告郭对子等人签订合同,且郭忠元等人看过合同内容,被告承包拆房而不是雇佣拆房的意思已明确表达。故原告郭对子与被郭安蔚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在拆房过程中,原告应当预见到所拆除的旧房年代久远,房子前檐的水泥板存在不结实的情况,而未加注意踩在不结实的前檐水沟水泥板上并敲打,致水泥板倒塌跌落在地受伤,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作为定做人的被告郭安蔚、罗园秀,应在拆房前告知原告旧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且将该拆房工程承包给原告郭对子等不具有拆房资质的人的施工,在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失。综上,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3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