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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魏自华 李青 发布时间:2011-12-31 13:48:31
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的战略任务,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维稳工作主动权,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从而进一步明确指出了在新时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人民法院在三项重点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是不言而喻的,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和落脚点就是社会矛盾的化解,这是其一;其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认知度,最重要之一的就是人民法院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执法。因此三项重点工作对人民法院来说,“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是根本。”这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共识。笔者以此谈几点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法院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是一般化的工作部署,而是政法工作思路上的大调整,是为政法维稳工作长远发展进步提供机制、制度保证,更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与稳定这个硬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法院在保稳定、促发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三项重点工作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所以我们要站在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谋划,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2、是新时期社会变革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越来越多涉诉信访案件困扰着各级接访部门,更重要的是已成为人民法院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花钱买平安的代价是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下社会发生深刻变化,解决诸多的社会矛盾问题,人民法院仅以审判方式是很难化解的,并且程序化的审判方式与当前人民群众的诉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使得人民法院更好地掌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不断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力度,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稳工作的新格局。 3、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诚然,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感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更是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坚持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抓手。在新的起点上,要实现更大的发展,社会发生更大的变化,必须有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以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矛盾,要更加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大打一场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攻坚战,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所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办理好每一件案件,既不超越司法职权搞越位创新,也不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审判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认识。从近几年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信访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反映的大多数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我们说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这是各级党委政府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宝。可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为何越来越大。比如: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劳务报酬、工伤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在调处解决这些问题时,个别人容易走极端,造成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问题突出。再加上对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没有进行正确的风险评估,问题解决的不及时或解决不彻底,最后处理难度增大,有的甚至小事拖成了大事,大事拖成了难事,难事拖成了缠事,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管理层面上缺陷,实际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对于这些问题十之八九案件都会汇集到法院,法院以审判职权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同样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就因为如此当事人在要求解决问题时,在诉和访之间,要么缠诉闹访,要么缠访不诉,信访不信法,使得依法管理社会职能的审判作用得不到应有发挥,所以,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的调整,必须要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来谋划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努力以崭新的理念研究新情况,以创新的办法解决新问题,以革新的思路探索新对策。 2、从社会管理层面的角度认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各族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日益迫切。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城市中、城乡结合部成为治安的乱点,一些农村、牧区涉及土地草场纠纷案件越来越突出,一些特殊人群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一些媒体成为有害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为不良舆论导向提供了平台,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凸显,使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上看,人民法院应该承担着双重的职责,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稳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双重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依法推进社会管理中应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实践证明,管理创新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好,把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法院队伍建设好,使国家投入到法院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使法院审判职能发挥最优化的作用,使法院各项管理都处于规范化、精细化运行状态,这样才算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职能和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不仅能够完成法院自身管理的创新,而且能够推动、引领社会管理的创新。 3、从法院审判管理经验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法院司法权应严格在法律的限定内行使与法院能动司法并不矛盾,因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特点,与西方的能动主义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从司法职能运用的层面上来说,要求人民法院主动积极地行使职权;从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性,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因此,这就要求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是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尽力满足社会司法需求。近几年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审判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创造、总结的大量审判管理经验以及提出的很多司法建议,无不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些措施的出台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法律精神。 三、人民法院应着重破解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人民法院在破解社会管理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找准创新社会管理的平台或抓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依法进行,要恪守司法职能,要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和过程中,用活、用足司法手段,使创新管理的新思维体现在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上,从而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1、要在立案前、案件受理时体现创新管理的手段措施。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访来诉工作,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设立立案大厅,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法律咨询、诉讼材料接转、办案人员联系等“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建立法院涉诉信访接待制度,大力推行预约立案、电话传唤当事人、上门立案,组织法官深入到乡村、农牧区、村委会、城镇社区进行巡回办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项司法便民措施的落实,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这种由原来人民群众的来访来诉,到现在由法官亲身下访接诉,使得矛盾化解了,来访来诉减少了,法院审判效率提高了,达到了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立案审判前得到了充分的应验。 2、要在审判整个过程中不遗余力做好案件的调处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要有一个实质上的结论,这也就是人们经常说到的法院是平息纷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因为如此,社会矛盾问题凸显期的来临,涌入法院要诉的案件大量上升,自然的结果是涉法涉诉案件也就明显增多。法院在当前基本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就必须改变原来的做法,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方面的创新,实质上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如何减少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二是如何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对抗,使双方当事人自觉地接受或服从于法律。说到底法官能否在法律的范围内,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互谅、互让、互解的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做到了“两种对抗”的减少,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所以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件案件时,要不遗余力的做好案件的调处工作,笔者以为也是应从两个方面做好矛盾纠纷基础排查工作。一是法官要在接访和审理程序上下功夫,因为程序公正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充分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抓住一切有利于矛盾纠纷排查的时机,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要在解决案件的实体上下功夫。人民群众诉、访的实质是要求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所以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以事要解决为基本思路,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基本标准”,尽最大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做细、做精、做活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 3、要在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管理创新的成果。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的最终体现在案件是否得以执结,也就是当事人的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利益是否已经实现,法院主要的审判职责更多地也是体现在法律的价值和法律效果上,可要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好法律和社会“两种”效果的关系,两种效果统一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使案件当事人思想认识结果统一的过程。首先作为案件调处的法官,对“两种”效果有机统一要有高度的认识,这“两种”效果的关系决不是个别人“以牺牲法律价值来满足社会需求”的错误理解和认识,而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法律服务社会的需要,应该是互补依存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其次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帮助涉诉信访当事人明事理、析责任,着力求同存异,缩小差距,减少分歧,达成共识。最后要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和有限资源合理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这是完善社会管理措施的必要补充,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尽早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和救助制度体系,确定救助范围,规范救助程序。尽可能地做到应救及救,防止“施舍式”的滥救,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花钱买平安”的社会责任和现实重大意义。做到救助工作社会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的透明度,扩大社会救助的效果。使更多的老百姓能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体会到党的政策亲民和温暖,从而使他们常怀感恩之心、常念感恩之情,这样以来,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管理型政府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才得以体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才能显现出来。 (作者单位:新疆哈巴河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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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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