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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返祖与扬弃 法院文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辐射作用初探
作者:艾庆平 发布时间:2011-12-28 14:24:34
内容摘要:法院文化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正如检察文化、公安文化,乃至企业文化,这个概念缺乏自身的自适和自洽,却衍化成“组织+文化=组织文化”的一般逻辑推测。社会组织及其文化有自己显著的职业特点和规范要求,本文着重探讨法院文化这个概念,并由此阐述概念所蕴涵的深层意义。文化变迁是社会变革演进的体现,也是多元力量进化的实现。话语所描述的社会思潮,是提示组织文化在“反求诸己”中重新审视组织文化的嬗变,从而实现组织文化的功用,进而影响社会,促进社会健康发育成长。 关键词:文化 法院文化 前言 文化[1]之于人,如鱼活于水。人是文化的主角,是文化主、客体的包融一体。但迄今为止,没有逻辑概念能完整描述何为文化,何为文明。由此,文化或文明可能是种活的样态、生活方式,是对人生、世界、自我的体验,无法固化在思维中停留。 语言固然是人的牢笼,思想却不得不借助符号体系阐述自我,在社会规范中生存。基于价值观点,组织文化在建构信仰理念的意识形态中,主导力缘上求中趋下,以求结构稳定和战略实现。本文在一定语境和力场下,仅结合历史实践和思想渊源,以实用态度、个殊化的视角探讨人民法院的组织文化,力求视域融合,引发共鸣。因为,无论是山野城乡、庙堂江湖、自然社会,人是文化的人,文化是以人为本的文化。再次,修辞描述并不能从中先在推定,刻板映象并不是实在的真实反映,从器物、制度到思想的变迁,组织文化会呈现不同的路径。 一、图腾 法谚 “清官” “法”古字写作“灋”,其意为法律从“水”,意指法律公平似水平面;“廌”即解廌,是中华文化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 廌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时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又中华神话传言龙生九子,第七子狴犴,又名宪章,形似虎,好讼有威,急公好义,仗义执言,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廌”和 “狴犴”,均作为图腾象征着法律。也展现中国历史中国家司法蕴含的司法行为和法律态度。如简单地在西方法文化中对应寻找,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一手握剑,一手持天平。暗喻着法律公正无私,仍需国家强力来维持。 社会存在决定着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质的社会意识,并不决然同步于社会存在。现实生活中的话语结构和文化环境,直接影响着组织文化的类属和特性。作为文化标识的图腾在传统社会中诠释权威、秉持威慑的同时,也教化大众认同和维护现行秩序,其中包含着对“公平正义”价值理想的追求。民间法律谚语[2]则在俗世生活中传递着一种规则的理念和社会规范性的表述。如: 冤有头债有主,不犯王法不怕官;行法需得法外意。(法自君出的封建思想与法之理在法外) 物各有主,子债父绝。(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关系)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证据的证明力) 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对司法状况失望后的一种逃避和社会心理) 不知者不罪(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 礼服君子 法制小人(礼法合一,又区别对待的封建法) 公道自在人心 (强烈的道德约束感) 话语的变化伴随着社会的变迁,二者或前或后描述着社会的形态。时至今日,关于法治、法制、法律、法院、法官的各种笑话和段子,也透露着公共话语空间主体对现实的一种期待。可谓,哀其不幸,怒其不争[3]。 中国历史,自早期法家为富国强兵而“德刑并用”、“法天合德”被谋求王道霸业帝王所用,逐步过渡为中期秦的法家独大。汉初黄老兼施,儒表内法的“法、势、术”型国家统驭治理结构成型,行政性的国家治理形态的极致则在宋代[4]。今天,在广为批判的“官本位”、“官僚主义”中,制度性文化惯习很难得到根本性改观。如仔细盘剥,将会发现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多元力量。 传统社会的民间乡土化场景中,国家法无法渗透到乡土的每个角落,民众要臣服国家法,但也需服膺地方传统习惯法。这种“活的法” 影响之下,大众所崇敬的是一种在公开评价沉淀定型 “脸谱化” 的清官形象。如刚正不阿的海瑞和断案如神的包青天(二人号称“南北两青天”) ,海瑞直言敢谏,为官清廉,冒死为民请命。包拯具有非凡的智慧和判断力,办案明察秋毫,料事如神,不枉不纵。在街谈巷议、口耳交传中两人类似神明,民间故事始终维系国家权威制度体系的可依靠性。 “青天”情节往往在社会大众心理上得到认同,但是传统行政化司法中,作为司法官的行政长官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先行的司法态度,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角色却被忽略。统驭式行政化司法所累积成的文化传统没有过多深层的变化。反倒是行政长官意志色彩浓厚,个人化的管理行为间接影响组织行为的习惯。 二、“缘分” “组织” “角色” “缘分”,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无形的连结,是某种必然存在的相遇的机会和可能。在法院组织中,是指基于血亲血缘[5]、职业特点、地域地理、个人经验史上的接近性和心理依赖感。在任何组织中,有正式化组织,也有 “非正式组织”。对组织文化形成认同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发现了某种意义,并因此不再感到渺小,从而自觉维护和依赖组织文化。 不同的组织文化既有的文化惯性、思维方式、价值判断、行事规则的摩擦,会影响组织整体文化的面貌。在强大的国家话语、微弱的社会言说、底蕴深厚的组织内自述中,惯性行为[6]演习着日常生活的重复性,不断固化着各种组织文化。但也因风俗习惯、价值伦理、思想表达、行为范式、利益冲突等因素而重新分解和化合。正式组织所倡导的文化观念必须吸纳非正式组织的意见,达致包容共生。否则,组织间文化的摩擦不可避免,进而引发组织的稳定性。 当前,对法院文化育化呈现两种态度:一是虚无主义,认为不过是装点门面的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浪漫主义,自认文化教化无所不能,迫切希望通过文化改观来改变不合意的现状[7],在面对时局变化的司法压力,层出不穷、民声鼎沸的司法腐败现象时尤为凸出。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倡议全国法院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8]。笔者认为这是审时度势的好进路,是法治文化得以彰显,法律文化昌盛繁荣的好时机。 面临新的时代形势要求,什么是法院文化?法院内与法院外又需要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又如何建构和培育这种组织文化? 江必新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共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总体上由精神(心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构成。法院文化的发展战略包含规范、能力、形象、宣传、智能化、文化装饰、文体活动七个工程[9]。 庄晓华认为,法官文化是指以法官职业为载体 ,包括外显的法官制度和内隐的法官意识两个层面的内容的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其中 ,法官制度是指有关法官的法律制度规定 ,如法官的选拔制度、 任期制度、权责制度、教育制度、升迁制度等。法官文化是指以法官职业为载体,包括外显的法官制度和内隐的法官意识两个层面的内容的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其中,法官制度是指有关法官的法律制度规定,如法官的选拔制度、任期制度、权责制度、教育制度、升迁制度等。法官意识即法官的观念形态,包括法官的角色意识(使命意识)、角色品质(仁爱、忠诚、勇气)和知识构成(文化层次和知识结构)三个要素。据此,作者认为法官文化可以分为激进型(以美国为代表,且比较理想)、保守型(以英国法官为代表)、中间型(以德国、意大利大陆国家为代表)、发展中型(我国法官文化属于此类)四种[10]。 叶三方和李玉振认为,法院文化包涵的范畴有:“理性”,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行使审判职能。“庄严”,法院建筑外观;法庭设计布局;法官服饰;法官言语,关乎“国体”、“法体”。“稳健”,司法权是终极权力要求行使其的主体必须稳健审慎,不能偏激冒进。“超然”,处在“冷酷的中立立场”,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专业”,法院文化是专业性很强的文化,它具有自身专门的知识结构、独特的思维习惯、职业的行为范式,在整个法院文化圈内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与其他文化形成了明显差异[11]。 健康的法院文化是主心骨,也是精气神,这对于塑造法院队伍的职业心态、坚守道德人格有着积极的意义。当下,除了规定性的党建队建实践教育活动、法院内部司法物质环境的熏陶、典型人物先进榜样的引导、合理良好的制度规范外,法院文化在凝聚、激励培育一支具备职业道德、恪守司法良知、严格规范司法、切身维护司法公正、牢记司法廉洁意识、胸怀司法为民的法官队伍,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12]。 法官的文化水准是法院文化的主枝。其必要性在于,多元复合的“法官角色”[13]承受着的工作职责和繁重的审判任务,必须培育一种身心健康,和谐友好的法院内部文化环境。 法院文化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辐射社会。其中的次序是:首先是法官,法官是司法文化的引领者和倡导者。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树立与确信离不开一群职业法律人的体认和践行;其次是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的是个公正、干净、明白、便捷,能够在这个过程中体认到这些就是法院文化的成功;再次是法院所能够辐射的地域,能为人民安居乐业造福,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守牢社会底线,社会各界有赞誉就是成绩。 现存社会规范要求法院组织呈现出适应当下社会需求的文化特征,体现文化特色。其中,作为党领导下的法院,法院组织成员(体制内)的个人品行、修为自然而然要体现主流价值观点。以全国法院所倡议的法院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为例。深度解读,公正是司法一贯强调的底线、廉洁是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底线、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一贯宗旨。 法院是由以法官为主体的正式组织。法官因为年龄(从“60后”到“80后”,文化代沟依然存在,地方性公共知识的获取方式和含量也不相同)、职级、教育背景(文化程度跟受教育的多寡并无必然关系,有学历不意味着就具有相对应的文化修养和品位)、工作部门(党务、法务、政务工作上的差别)、工作特色(平民立场与精英意识、审判与执行、审判与后勤等)等有不同的文化需求。法官群体因为年龄、教育背景、社会阅历等差异,各自的文化需求也并不一致。 法官之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同样也有自己的文化需求。不难发现,如果过分强调法官文化(某种自认为精英化意识的自我满足),让非法官身份的工作人员有种文化上的失落感和组织归属上的疏离。此外,还有大量的临聘人员。各自不同的文化需求一旦际遇,将发生意义重组的相互作用。或为激扬,或成死水。 三、“祛魅”、“返祖”与“扬弃” 抗拒变革是所有组织文化的惯性。文化变革倡导者表现出来的急切乐观主义,并不能渐变融和成一种具有共性的法院文化。 这里谈到的“祛魅”,是指对一些观念的澄清,是对崇高、典范、儒雅、宏大叙事、元概念的再反思和扬弃。同时注意,西学东渐中有些域外法学理论和法文化传统也会水土不服,并不能无差异地对照国情和现状,照搬照抄,无异于饮鸩止渴。法院组织成员组成的复杂性,造成对组织文化认同上的差异。基于个人生活史的不同,所感知的态度有明显差异。 尚需注意,传统法文化中“清官论”、“王法观”等思潮的干扰。毕竟,作为法院主体的法官尽管有行政级别,但仍不是“行政长官”,工作性质也不完全等同于党政系统。在寻求执政理论资源支撑和解释的过程中,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中对个体心性修养也是一种进路,儒、释、道文化中宣扬的对个人道德伦理的自我修炼,在多元文化需求时代仍可成为法官为主导的组织文化的一种取向,其中不难发现公正、善良、正直等底线型元素[14]。 还要考虑,文化指引并不直接与道德期望挂钩。一个社会的道德期望和道德评价标准,并不完全与文化演进的路线相一致。一群人感叹“人心不古”,在另一群人看来是“食古不化”。个体的道德谨守也并不等价于其文化修养,组织文化宣称的价值观念必须隐含一个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 马克思主义论认为,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承载的司法文明不仅展现在国家法律制度、法院司法举措等层面,也呈现于法院建筑风格、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上。健康的法院文化不能仅靠巍峨高耸的大楼来支撑、也不能简单地用器物型雕塑、标语来营造。对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践行,实质是对基于道德话语层面中是非善恶、公正廉洁的认同,对国家法治愿景的信仰[15]。 生物学上的“返祖”是指生物特征的退化。本文中,是指拨乱返正之意。我们常说某人缺乏信仰。与其说没有信仰,不如说他只在自己的信仰中生活。对司法本真的回归,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理性的回归,需要重返的是司法元价值追求,这不得不有待于法院文化长期的养成。在时代性共识断裂,思潮涌现的今天,对司法良好传统的断续已然成为当下法院文化重构的焦点。 法院文化,需要内在自发自为的培育,也迫使组织在面临诸多重压力时促成。任何组织文化都需要组织机构来提供必备的资源。无论是思想理论资源,还是文化活动的组织、计划、协调所实施的物质资源,形成符合组织发展目标的的文化场效应。 健康的法院文化是崇尚“法治”,杜绝“官本位”侵袭的,符合所处时代的社会精神气质,保持组织一贯形筋骨刚健有力、精气神饱满充实的文化态度。 法院文化所对应的个体是渺小的,在工作、生活、学习的压力中需要宣泄感情、寻求安慰、寻找缓冲地带、达成情感共振,解决自身的难题。在中庸与卓越、等级与民主、封闭和开放、独善与共存等价值冲突的兼容性间谋求共存共进,同等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妥善保护个体赖以存在的联系网络,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和“正义原则”,通过不断交往、商谈等途径, 扩大宽容的空间和理解的可能。完全消除“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是不现实的,在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中,人是在不同类别的组织文化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需要说明的是,将组织文化分为多重论是某种意义上的定论式逻辑分析。组织文化在制度、思想、器物很难割裂。之所以认为,是因为看到制度不足,就填充制度;认为器物不如,就添置设施;坚信思想无力,就大幅教育整顿。虽然这样的解释最终脱离不了一种循环论的范畴,但是可以尝试构建一种知识(不同于经济学中的信息定义)共享的社区型文化,是组织文化稳定的前提,基点在于共享共建的文化共识。 据此,法院文化是基本价值认同一致的不断扬弃,是多元并存共同发展中的组织文化。不同于商业组织和行政组织,法院组织独特的文化个性在于,崇尚法治精神,符合当前语境,坚守宪法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讲求以人为本是其特色,与时代同行,不断演化更新是其特征。这种组织化的文化,不能将其归结为纯粹的政治意识形态,也非一厢情愿的个性文化表达。它既是开放性的,也是保守型的。 其理由有:组织文化必须适应组织所面临的发展问题,提出所应对的文化解决方案。从而使得组织内部成员在理念上认同和践行;组织文化仍需不断吸纳新的组织成员认同组织的宗旨和观点,从而为组织服务,为此必须解决对组织自身文化的挑战,并在理性沟通中吸纳达到共识;组织文化应保持一定稳定性,能传承较为稳固的组织文化理念,并凭此不断影响组织内外的文化大众。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组织文化的主导性仍必须是符合组织本身特性,满足组织的任务和目标实现需求。 当前,法院文化必须解决灌输说教性、载体不足、互动性差等问题。面临一个变迁加剧,司法资源有限、司法需求不断扩展、司法评价尺度多元化的时代,已不能站在法院看法院,只顾“小”组织谋发展。 四、结语:一个健康文化社区的形成 培育的良性生态互动文化社区则显得尤为重要。法院组织内的文化生活存在于“现实的文化生活”,即在组织人员的日常正常人际交往中,一种友好、积极、健康的社交形态;也体现在“虚拟的文化生活”,这种“拟制”,是对当下话语的反馈,也是对形势变化的反映。为了实现此类“拟制”性文化要求,可选择的任务完成形式尤显得必要。而对于不可选择的强制任务,要善于改变形式,劝导说服来实现。 法院文化不可求快、不可泛化为意识形态,“面子”和“里子” ,表层--中介--深层都必须解决组织成员的潜在真实文化需求,光喊口号,缺乏激励和鞭策,无益于对价值观念、团队意识、行为规范、思维模式的进步。 另外,地方性风俗作为一种惯例性制度,在个人生活经验史意义上的跨文化交流中有一定障碍。 组织文化的工作导向、计划导向、角色定位,是潜在的、柔性的孵化器,是促使组织成员自我实现的环境。改善组织的环境条件、确立组织的价值信仰、弘扬典型人物,最终实现组织成员的自我的凝聚、创造、调控、完善、发展等功能。 首先,应选择符合法院本身特性的价值标准。组织的价值观是组织文化的核心和灵魂,选择正确的组织价值观是塑造组织文化的首要问题。其中,不但要立足于本组织的具体特点,更要把握住组织价值观与组织文化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组织价值标准要符合历史传统,具有时代鲜明特点,能够体现组织的宗旨、管理战略和发展方向,使得组织文化标准和成员的基本素质相融洽,充分尊重和发挥组织成员的创造精神。这种价值共识基点,有赖将作为组织化机构的主导文化、作为主宰历史走向的主流文化、作为现存的亚文化一并吸纳。 其次,对价值标准及基点确立后的巩固。能够成为组织成员遵循的价值标准,需要不断鼓励组织成员认同。一是在器物、制度、思想所包融的组织发展中,不断体现组织的这种文化态度。二是在依托传扬真实的典型事迹,树立可靠的榜样人物中引领其他组织成员趋同。三是丰富多样的组织化活动,更加贴近活动受众的真实文化需求。 再次,建立开放广泛的交流平台。组织资源的有限性和构成的复杂性,要求组织必须详细分析、比较当前组织的文化发展状况,能够及时吸收合理化意见。改变落后的,不为成员所认可的呆板教化、无用的教育内容与形式,保持组织文化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组织文化的先行者前瞻性的审视,韬略式的维持组织文化在动态中保持平衡。 据此,这种社区的育化,分两个视域:一是现实情境中的和谐的人际社交网络的培育,基层党组织、机关工会现存的组织架构和功能应当得到一种新的诠释和演绎,在适合的情境、语境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二是作为虚拟的人际网络的完善。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化生存、数字型生活已经成为组织成员日常惯习中的必需消费。以各法院组建的内网为例,这一平台还尚未发挥其潜力。如建成半社会化的管理架构,填实内容,相信会有更积极功效。不但能够吸引组织成员共建“家园”,也可逐步实现网络问政功能,简化过为繁琐的行政性事务的侵扰。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美好愿景,离不开个体的格物致知和修齐治平。法院文化从来就不是一个人、几个人的事情,她需要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待,也需要凝聚更多的希望和力量来实现。最终,是每个法院组织内个体的文化自觉,也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 注释: [1]文化的定义很多,许多学者都下过定义,仅自1871——1951年,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4条之多。国内,梁启超先生在《什么是文化》中称,“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 梁漱溟:“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五页。 张岱年:《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提到: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所在。 [2]详见《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韩愈谚语的法文化分析》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第47卷 第2期 2007年3月144页:法谚是生成并通行于大众中的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属于俗文化范畴。在文化或观念的传承上,法谚比同属俗语的歇后语、惯用语要深入或深刻,比雅语的成语要细微。法谚之民间形态的根基,是大众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总结和传授的需要,所反映的法律生活的范围是比较宽广而全面的,囊括了当时社会法律生活的基本领域和主要的法律现象。 [3]一个广为传播的段子是:“你同他讲法律时,他给你讲政治; 当你同他讲政治时,他给你讲民意; 当你同他讲民意时,他给你耍流氓; 当你同他耍流氓时,他给你讲法律。”,无疑透露着某种社会情绪。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经言说:在中国,什么法最大?是领导的看法。这种民间谚语和学者言论表述,也透露出对法治生活的某种态度。 [4]俞荣根教授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不是法治,儒家的“为政以德”是德政不是德治。所以搞“古而有之”不好,“万事不如人”也不好。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详见:俞荣根《儒家法文化与中华法系》,载中国法律文化网。 [5]这一因素正日渐减弱,随着公务员考试的规范化、内部监察制度的完善,这种现状大为改观,一个虽有地缘联系,但并不紧密的组织内“半熟人社会”已经形成。 [6]正式制度及其运行规则是一种显性习惯的表征。因此,习惯是制度的前奏。 [7]钱穆:“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这似乎成为文化浪漫主义者的教条。详见: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中正书局,1981年 第三页 [8]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2010年08月05日,2011年4月5日登陆。 [9]《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接受本刊记者专访》,详见《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3期 第20-21页。 [10]庄晓华《理论学刊》2006年3月 第三期 总145期 《法官文化及其分类研究---以宪政文化为视角》。 [11]叶三方 李玉振《法院文化的特点》,《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6 第46页 [12]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倡以“崇法秉正,厚德为民”为新时期重庆法院精神。为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演讲竞赛、征文、书画摄影展、歌咏比赛、文艺汇演等活动。 [13]法官是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社会文化人,其裁判理性受到法官角色从的影响,而法官角色转换的混沌性在各种不同的场域中呈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五期第32页 赵秉志 张心向《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介绍为分析范本》,事实上,法官群体本身细化分类,也能够描述这种情况。三大类型的审判工作、大陆法系、司法传统、中国国情、贫富差距、教育背景等现存限定条件下,法官们早就分为各位不同的文化个体,并不自觉地局限于专业视角。如何平衡角色冲突,成为困扰法官的难题,倘无渠道纾解,其职业心态将有失衡之忧。 [14]《重庆市永川区法院组织编写的《法官修身国学读本》正式出版发行》,称其目的是为了积极探索“国学修身,标本兼治”的法官队伍建设新路子,通过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来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该《读本》遵循“修文正内,养德固本”的宗旨,针对法官道德修养的突出问题,萃取历代古圣先贤的经典论述,汇编为修身、为学、治心、慎独、养气、寡欲、廉洁、自律。亲民、情趣、公正、形象共十二篇。重庆高院院长钱锋作序,是全国法院系统针对法官道德修养的第一部国学读本。载七一网。 [15]“祛魅”不但要祛除的是“秩序、法治、法制、民主”等“大词”性描述,这种描述无助于组织认清自身的组织使命,却纠葛在各种话语范畴中无力自拔,最终必然会摇摆在非左即右的选择之中。也要祛除因“填鸭式”教育沉淀的种种极为刻板的固有前见。任何无视于现存社会环境的文化呐喊,都是对现实的一种逃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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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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