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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的案发原因及预防建议
作者:樊强 孟繁江   发布时间:2011-12-29 14:10:14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频发,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而且因事故引发的后续处理问题亦增加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近日,为调研增强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预防机制,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海淀法院刑一庭积极履行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调研总结了海淀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发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建议。

    从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一是案发类型集中在带电作业及高空作业等生产、作业环节。调研总结的16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因触电引起的伤亡事故占5件;因高空作业坠落引起的占6件;因重型机械操作不当引起的占3件;因中毒及房体坍塌引起的各占1件。因此,带电作业及高空作业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所占比例最大,为65%。另外,所发生的16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均发生了人身伤亡的危害后果,经统计共死亡19人,伤1人。

    二是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是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经调研发现,案件事故责任人在工程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导致大部分本可避免的事故发生:如没有督促施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中系安全带而导致坠落身亡;没有督促作业人使用防电工具或穿着防电服装作业而触电死亡;甚至一些责任人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常年从事特种作业。

    三是部分案件责任约定不明确,生产、作业中缺乏监管。刑一庭在调研中亦发现,部分案件中存在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口头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担,同时又安排自己员工进行协调管理,致使发包方、承包个人均不认为自己在生产、作业中承担监管责任,导致了监管的缺失。

    针对重大责任责任事故发生的上述类型及原因,刑一庭提出以下预防建议:

    一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因重大责任事故大多数发生在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等危险性大,却容易忽视安全防范的作业活动中,因此,应加强宣传,使企业、施工队伍负责人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企业、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转包过程中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安全生产、作业责任,避免推脱责任。

    三是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严重无视安全管理规定,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严惩。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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