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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输错液致脑出血患者死亡医院判赔34万余
发布时间:2012-06-11 10:43: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瑛 高海波)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院在治疗病人的过程出现意外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院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0日,原告王某(王某为二级肢体残疾)的丈夫谷某因头部疼痛到信阳市某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随即谷某入住该院神经内科重症监护室37床,当天中午该院对谷某进行输液时,错把38床患者的输液药输给谷某,之后谷某出现不适反应。3月23日凌晨,谷某开始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多次找到院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1939.66元。

  法院经过后认为,被告院方作为正规医疗机构,在诊治病人时应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流程操作,尽到谨慎义务,被告在治疗的过程中将谷某送入重症监护室后,对于其所诊断的重症病人应当尽到比普通患者更为谨慎的诊治义务。被告将他人所用输药液错用在谷某身上,属于严重的医疗过错,且被告亦对用错药的事实予以承认,故法院最后判决,院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41039.54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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