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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张玉华 戴延伟 王志斌 发布时间:2012-12-11 14:00:42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以职务晋升、职级调整、工作调动等为由,收受其34名下属人员的贿赂。另外,其还接受了5个建筑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的贿赂。 对于巨额财产姜国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底线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这是由公务人员的职责及权力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深恶痛绝。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成本低、易成功、获利大的特点,使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在一些重点部门甚至出现“前仆后继”现象,成为国家的一大疾患。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的影响就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和公众的道德底线,使社会价值观畸形,荣辱观被颠覆。比如把干实事讲诚信的人看作迂腐不随流,把圆滑投机看作是有能力,把敢于胡搞看作是有魄力。深层次地影响:将是党群干群关系割裂,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最终影响执政基础,使和谐社会名不副实。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认识不清。我们党历来重视对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发扬光荣的优良传统。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决定了公务员不可能是高工资高收入的阶层。而不同的行业、地区、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收入和待遇差距较大,甚至有些人不正当暴富,势必会刺激其他社会成员,也使一些公务人员出现心理失衡,一旦有条件和时机,便会产生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念头。一般地说,一个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得较好,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机会就少。从职务犯罪的情况看,90%以上的涉案单位认为教育学习是软指标,导致重业务和经济,轻教育和学习。特别是有的单位领导发现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时,不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还为当事人说情,甚至纵容包庇犯罪。作为职务犯罪者个人,平时不讲学习,放松思想改造,导致自己走向犯罪道路。 (二)特权思想和贪腐文化影响深远,余毒犹存。职务犯罪的主流是贪腐犯罪。解放六十多年来,我们进行了大力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思想教育,但官本位特权思想仍没有得到根除,还有一定市场。同时,外来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袭,对国人的思想观念起着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一些公职人员经受不住考验,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三)制度棚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各单位都有其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已逐步健全。但有的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尽人意,流于形式。在这样的单位里,对领导的权力失控、约束不力,其个人意志常常会因没有压力和牵制而随意发挥和运用,权力进而演变为图谋私利的工具;正因为制约监管不力,才使一些人为所欲为。究其原因,有其个人原因,也与现行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官员的监管制度不足、不力有直接关系。目前的监管还主要是组织上的监管,缺乏全面性;而群众监督方面又缺乏制度性保障,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权力参与机制。原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综合科科长吕文志兼任许昌德润粮油有限公司经理期间,由于缺乏监管,于2009年6月将未入账的27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被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其所在单位在同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发生多起贪污挪用、私分国家财产案件。 (四)惩处不能罪当其罚,打击力度不够。职务犯罪人员基于自身优势,往往有其不同程度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查处职务犯罪造成不利影响。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由于制度性原因,一般情况下先由纪检监查部门查处,或作内部处理。在一些情况下,查处力度不够。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仍可能因权利或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刑罚力度不够,判决适用缓刑、免刑等非监禁刑的太多,目前全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在50%左右。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不平衡和非监禁刑的较多适用,引起社会关注,造成负面影响。这种状况使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群众的不满情绪得不到缓解,使刑罚的惩戒功能不能充分彰显,反而使职务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使犯罪者有恃无恐,甚至出现一些问题公职人员“带病”升迁的怪现象,屡遭公众抨击。如曾轰动一时的原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在任卢氏县县委书前就被举报和查处,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带病”一路高升,结果是其更加肆无忌惮,变公权为私权,贪污受贿、打击报复,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徒刑16年。真实害民又害己。 三、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和预防。 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历史性课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在反职务犯罪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反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教育体系和考核机制;可以借鉴国外反职务犯罪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职务犯罪工作的机制。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反职务犯罪法律体系,预防前移,防范职务犯罪发生。 一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反职务犯罪法,将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进行专门规范,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质效。避免在反职务犯罪方面标准不一、职责不清、管理混乱。 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贯彻执行力度,将预防重心前移,做到提前防范,消除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如对公务员法、会计法、税法、公路法等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充实和完善,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这些法律法规确实成为有权部门、相关行业及公务人员操守的行为规范、自律自警的意识、思考问题的红线,做到职务犯罪预防前移和全面预防。 三是执法检查应当常态化,不应当形式化。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可以是有计划的、随机的,还可以根据投诉、申诉线索而进行。执法检查常态化能够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既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又能够威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推手。 四是认真落实对公务人员的制度性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在人事、奖惩方面做到严格依法依规,正确落实公务人员的政治待遇,避免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等不公平现象。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应保证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应建立廉政奖励基金,并能够得到落实。从而降低公务人员的经济落差和心理落差,从事实上让公务人员不愿违法,更不愿犯罪。 (二)强化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构筑强大思想防线。我们应主要立足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着眼于防范。只要思想教育常抓不懈,世界观改造时刻从严,做到防微杜渐。鉴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如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荣辱观教育,抓好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教材教育,培养健康向上的思想情趣,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从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强化管理,构筑制度防线。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变革时期,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容易给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解决这些问题,广大党员干部应加强党性修养和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但根本还应当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实现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把预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要注意从关键环节入手,深入研究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财务管理、干部任用等权力运行容易失控薄弱环节上所存在的危险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比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司法民主化,加大群众意见的参与度,改革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制约机制的弊端,建立系统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无法私用,从根本上清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四)强化制约,构筑监督防线。通过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自律守法。但也有少数人,单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须辅之以“他律”,即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的监督和检查,规范其从政行为,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预防职务犯罪。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推行财务管理公开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不同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动性,对职务犯罪进行有力的抵制。 (五)惩防结合,构筑威慑防线。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增强发现犯罪的机制和能力将会抑制犯罪心理。正是由于存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情况,才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冒险心理。因此,要树立有罪必罚、以打促防、防打结合的思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职务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结果上使其得不偿失,后悔终生,同时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愿犯罪、不敢犯罪。 在预防职务犯罪中,首先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的管理监督。其次是加强外部监督和法律约束。如果这些方面做得好,至少不会出现大的职务犯罪情况。魏都区法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效果显著:一是全面提高干警素质。加大学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态度,为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提供基础保障。二是突出打击职能。充分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狠抓办案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坚决依法追究,通过查处和办理案件达到教育、挽救、震慑的目的。三是强化特殊预防,加强预防调研。利用所掌握的职务犯罪案件素材,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扩大预防,走访机关、进入企业、深入乡镇,通过解剖个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对策,促进相关单位提高职务犯罪的预防能力。四是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实现最佳预防效果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既各司其职又相互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我们相信,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反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营造优良和谐的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 (作者单位:魏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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