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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频发的诱因及解决之道
作者:郭振华   发布时间:2011-12-20 15:40:26


    近几年来随着电池技术的发展,电动车得到普及。作为一种平民化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尤其受到欢迎,并已成为街头巷尾的一道风景。作为一项承载着民生的交通工具,加之其机动性、便捷性,电动车在群众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电动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大,客观上促使电动车事故呈现多发状态,电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轻则伤财,重则伤命。如不加以规范,电动车事故会愈演愈烈。在回顾这类案件时,人们不禁要问电动车之祸,究竟是车之祸还是人之祸?

    一、电动车事故频发四大诱因

    在各类案件中,电动车事故原因多样,舆论多认为电动车驾驶者缺乏交通安全知识,野蛮驾驶,容易引发事故,将电动车的存废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实际上,导致电动车事故的原因多样化,不仅仅是车的问题,也有人的问题,甚至是非电动车方的问题,其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电动车驾驶人缺乏安全意识。电动车驾驶人由于缺乏专门的交通培训,对于道路驾驶的知识匮乏,对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行驶速度、信号灯、交通标识缺乏认知,容易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超速、逆行、载人、不按信号灯行驶,造成自身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电动车速度过快、过重,易引发交通事故。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每小时,且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电动自行车设计速度一般都达到40公里每小时,部分甚至能超过这一速度。速度快、惯性大导致驾驶人反应时间缩短,易造成电动车事故。

    部分机动车驾驶人过于自信,导致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过于自信,对于交通环境及危险缺乏足够的预见,未减速行驶,避让非机动车辆及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如在交通路口未减速避让,在倒车时未及时观察后方车辆,导致机动车和电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道路行驶环境恶劣,易引发事故。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大,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大量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造成拥堵,成为城市弊病。此外,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所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造成交通繁忙路段驾驶视野不足,容易引起事故。另外,部分机动车擅自改装,妨碍后车视野,使得行驶道路环境进一步恶劣。基础设施的不完备,其中既有历史原因,也有重视不足原因,解决问题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二、电动车为什么伤不起?

    在涉电动车案件中,多数事故是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各种惨剧。目前我国对于电动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处于一种尴尬的灰色地带,电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分配、事实查明、法律适用问题都成了难点。

    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具有法定的避让义务。在这类案件中,一般机动车驾驶者都被认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这主要是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驾驶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驾驶者举证证明电动车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机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除非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电动车驾驶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这也是目前一般人难以理解的地方。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15公理每小时,但是电动车驾驶者并不都遵守规定,加之部分路段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区分并不明显,容易引发事故。

    电动车无保险,且易逃逸。在电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的,如果不及时阻拦,电动车驾驶者容易逃逸。由于电动车未经登记,或者多次转手后难以确定驾驶人,所以难以找到肇事人员,而且没有交通强制保险,逃逸后责任损失只能由受害方承担。

    事故地点无监控探头,责任难区分。在电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以后,责任难以明确,这类案件纠纷争议较大,交警通常都不做事故认定,仅作事故描述,而事故发生的过程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口述,碰撞地点也不一定安装交通摄像头,事后难以查证。在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碰撞事故,电动车仍然是强势一方。

    三、电动车安全困境的解决之道

    电动车事故频发,甚至被戏称为“公害”。实际上电动车是一种轻便、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深受喜爱。在电动车事故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应客观地看待这种现象。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能一禁了之。

    首先,积极宣传法规、政策。对于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出现野蛮驾驶、违章驾驶等危险行为。在发生事故后,应谨慎处理,杜绝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其次,建立电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电动车事故频发的原因在于驾驶人安全意识不足,且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未经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培训,对于交通信号灯、指示牌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在可能的情况下督促生产厂家提供必要的安全行驶手册或者提供相应的安全驾驶培训。

    最后,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厂家及时取缔,严格执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防止超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对于电动车驾驶者也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总之,面对电动车事故频发的现状,应该努力实现“三到”:做到、看到、想到。所谓“做到”,即电动车的标准和质量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对于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电动车应该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规范,明确超标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所谓“看到”,即缓解交通拥堵现状,规范违章停车、违章驾驶等各类行为,在事故频发路段设置电子眼,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确保道路运行状况良好,以便于电动车出行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空间和安全保障措施。所谓“想到”,主要是指提高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电动车生产厂家在销售电动车的过程中,应当对于购车人进行驾驶安全的培训,对于电动车的驾驶安全措施应当从口头和书面两个角度进行说明,确保电动车驾驶者能充分了解电动车的性能和交通安全知识,降低电动车事故。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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