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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肇事请求私了 车主好心吃了大亏
发布时间:2012-05-17 15:08: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蕾)   车主杨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却当了一回“东郭”先生,对方无证驾驶撞坏了自己的车本应负全部责任,自己出于好意没有报警,并同意私下处理,但没想到却因此而吃了大亏。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车主杨宇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

    杨宇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2012年3月的一天,他驾驶着自己的马自达轿车,正常行驶至商厦灯岗附近时,被正在拐弯的一辆长安面包车迎面撞上。杨宇当即下车查看情况,并与对方进行交涉,拿出手机意欲报警。但交涉过程中,杨宇发现对方是个“80后”,而且没有驾驶证,恳求杨宇不要报警,提出可以将杨宇的车送到“4S店”进行修理,费用由其全部支付和赔偿。杨宇想到无证驾驶可能因为行政拘留而让这个“80后”的小伙子“吃苦头”, 一时心软便放下了手中的电话。在事故车辆移动之前,杨宇要求对方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项,对方便支付了13000元费用。

    此后,杨宇将车拖至位于东风新村的4S店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修理,共花去修理费用近5万元。此间,杨宇多次找到对方要求赔偿,但却遭到拒绝。杨宇这回算是清醒地意识到,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杨宇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法院在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双方驾驶各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通过正常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私下协商,以致现场改动、证据灭失,杨宇在事故发生当时亦未能留存照片、视频资料、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无法还原真实情景。发生争议起诉后,导致法院无据可查、无据可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对方当时主动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的赔偿款,故应认定对方对杨宇车辆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杨宇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原告杨宇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杨宇自行承担其余30%的责任。

    法官提示:根据《黑龙江省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有十种情况并不适用自行协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即:(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本案中,车主杨宇遭遇到的正是十种应当立即报警的情形之一。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车主杨宇正是因为自己“东郭”式的好心,换来本不应得的“大亏”。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选择“私了”,需要非常谨慎,要通过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证件信息准确核实对方的身份,记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做为证据予以留存,如果有条件则可当场签订书面处理协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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