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子不教,父之过。10月20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大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任颜犯窝藏、包庇罪,判处管制二年。
2009年3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任大可找到女友刘红梅来到海拉尔区俄罗斯城南门楼梯口处唠嗑,刘红梅提出分手,任大可见刘红梅坚决不同意恢复关系,便想捅死刘红梅,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向刘红梅腹部三刀,刘红梅受伤后边喊救命边跑,当跑到俄罗斯城南门外马路中间时,被任大可追上,将其扶到三角地小区北门口处,任大可又用刀刺向刘红梅腹部三刀后刘红梅便摔倒在地。任大可见状怕刘红梅死亡,打乘一辆出租车将刘红梅扶到出租车上后逃走。任大可回家后将此事告诉父亲任颜,任颜与妻子到医院等刘红梅手术完后才回家,因怕公安机关抓住任大可,被告人任颜便将其子任大可领到战友安昕然家,称家里收拾房子没有过地方住,让任大可在安昕然家住十余天。后任颜又将其子领到根河市阿龙山镇的亲属陈晓胡家,称任大可在家出事了,得借点钱给人家看病,陈晓胡供给任颜6500元钱。第二天任大可将父亲任颜兜里6500元钱偷走,准备到哈尔滨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任大可同意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1100元,现已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大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任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该案中被告人任大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事实中止,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大可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视被告人任大可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颜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