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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熟睡偷电瓶 屡教不改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1-09-29 10:19: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被告人胡昌记曾因盗窃三次被判刑,出狱后不知悔改,不劳而获的欲望更加强烈。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胡昌记在接近凌晨的时候,便盗取他人汽车电瓶然后藏于某隐蔽之处,最后租车一起运往销赃,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共作案十一起,盗走26辆汽车的电瓶,价值共计两万多元,并将其中的25辆汽车电瓶卖给被告人张金书。9月26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昌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金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四月份的一个晚上,胡昌记因缺钱花,便骑着自行车到处闲逛,当他看到许多货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时,马上就萌生了一个偷盗货车电瓶的念头。于是他在接近凌晨十二点趁人们都进入梦乡的时候,骑着自行车穿街走巷,看到停在外面的汽车便利用自己携带的扳手等作案工具将汽车的电瓶拆下来,先藏匿在小巷、河边、垃圾堆、绿化带、路边石凳、草堆、路边沟等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然后又寻找新的盗窃目标下手,得手后再去岗亭处租一辆出租车,将偷来的电瓶运往九江市以低价卖给张金书。在仅仅四十天的时间里,胡昌记在九江县沙河街镇先后11次盗走了26辆在外面无人照看的汽车电瓶。在5月13日晚上12时许,胡昌记将得手的两个电瓶藏于对面巷内时恰好被人发现,于是便逃走。胡昌记将这些偷来的电瓶几乎都卖给了同一个人——张金友,张明知道胡以很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电瓶是赃物,仍然统统都收购下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昌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书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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