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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规矩多 莫因误读受处罚
作者:黄志勇   发布时间:2011-09-28 09:50:04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汽车也逐渐由奢侈品变为必需品“开进”了千家万户。人们在为道路拥堵、停车不便苦恼的同时,也经常为了是否违章受罚而“提心吊胆”。对于很多司机来说,交通法规已经烂熟于心,但在真正遇到熟悉的交通违章种类时,却因对法律理解不够清晰而吃了亏。

    ※出租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出租车位

    李师傅是出租司机,开出租四年多,从来没有因违章受过罚。一天,李师傅像往常一样行驶到科技大学门口准备停车待客,却发现出租车专用停车位被私家车占了,李师傅心想:“既然出租车专用车位被占了,我就在私家车旁边停车待客,也不能算我违法吧。”可没想到的是,李师傅就这短短几分钟的停车,被路边监控摄像头拍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师傅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处以罚款二百元。李师傅认为由于出租车停车位被占用,他才把车停在了旁边,且自己一直没有下车,属于临时停车;此外该路段也不属于主要公路,平时根本不堵车,交管部门没有对私家车占用出租车停车位进行管理是导致他无法正常停车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的行为不属于违法临时停车。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李师傅停车地点位于科技大学东门外交叉路口一侧,且未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施画停车位内,已经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虽然出租车专用车位被私家车占用,但是李师傅也不能以别人的违法行为作为自己违法的抗辩理由,交管部门对李师傅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无禁停标志的非机动车道不可随意停车

    王先生开车到昆明湖路附近办事,到达地点后,虽然路边有收费的停车场,但是王先生想:“办事一会儿就出来,现在停车费也涨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还要几块钱。” 因此,王先生看了看该路段并没有禁止停车标志,就把车停放在了路边的非机动车道。20分钟后,当王先生办完事下来开车,发现车窗上已经被“贴条”了。王先生认为,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识,没有施画禁止停车标线的道路都不是禁止停车的道路,且不是所有停车场以外的道路和没有施画停车泊位的道路都是禁止停车的道路,所以他的行为没有违法。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同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在目前停车费大幅上调的背景下,很多司机和王先生一样,为了节省停车费会存在停车“见缝插针、乱停乱放”的情况。本案中,王师傅停车的昆明湖路段虽然没有设立禁止停车标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因此,即使道路上没有设立禁止停车标志,机动车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能在路边随意停放,更不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非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照片显示红灯“偏黄”亦难逃处罚

    张女士平常开车十分小心,生怕“挨罚”,每天都会上网查询自己的违章记录。一天晚上,张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白天闯了红灯,但是张女士印象中自己是黄灯时候过的线。为此第二天张女士专门来到交通执法站查询,张女士看到监控设备拍下自己车辆违章的照片中显示汽车过线时交通灯的确是红灯的部位亮了,但是照片中红灯的颜色却偏黄,看起来像黄灯。因此,张女士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是黄灯时过的线,没有违章,请求法院撤销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因张女士主张其是黄灯亮时通过的停止线,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交管部门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张女士通过停止线的时间。法官经过向北京市交管部门调查了解后,得知目前交管部门的道路监控设备的确存在缺陷:在拍摄交通违法车辆过程中,红色交通信号灯拍摄出来的效果会显示为偏黄色。因此,在该案件中,法官认定张女士通过停止线的时间不能仅仅依据照片中交通信号灯的颜色是否为“黄色”。本案中,通过交管部门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黄色”信号灯出现在“红色”信号灯的位置,并且照片中与张女士同向行驶的车辆已经按照“红灯”的指示停止通行。因此,法官综合认定张女士的行为构成“闯红灯”,应当受到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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