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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周洪林 发布时间:2012-12-07 11:45:19
【案情】
2012年3月,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行驶时被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予以赔付,再由刘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该案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便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予以赔付,再由被告彭某和刘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和被告刘某按交强险理赔规则各承担一半责任,超出两个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刘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王某驾驶车辆被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受伤,刘某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刘某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已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理赔规则进行赔偿。故本案刘某驾驶机动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刘某个人应按交强险规则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对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刘某个人按两个交强险的理赔规则进行赔偿,对未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刘某各半承担,对超出两个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按照责任比例按份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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