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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老总非法倒卖新农村建设土地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18 15:26: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8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高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4万元。
2006年6月,按照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并批准,村庄进行旧村改造建设新农村,并由街办下文成立了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高成任副组长并主持日常工作。同时,该村又成立了理事会,高成任理事长,负责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因建设资金不足,该村决定出让新农村规划之内的15.45亩土地,对外引资开发。2006年9月26日,该村与一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签订了15.45亩土地出让合作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该村以13万元/亩的价款将新农村建设用地中的15.45亩出让给投资公司进行新农村房屋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应在二年内将土地转让款付清。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高成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亦没有按照规划设计对转让的土地进行开发,而是将该土地分成二十六块屋基地(每块占地438.75平方米),以每块13万元左右的价格倒卖给外村人员自行建房,从中牟取利益。上述土地出卖得款共计人民币3278725元,全部存入高成授权的个人帐户。经土地主管部门实地测量,投资公司实际倒卖土地16.92亩(其中基本农田8.46亩,其它耕地8.46亩),只付给该村土地转让款1656750元,尚欠542850元未付。 案发后,高成交付街办542850元,上交纪检部门10791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与理事会签订土地出让合作协议后,被告人高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交付了所欠村庄的购地款,并上交了市纪检的罚款;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事出有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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