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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8-17 16:39:28
上诉人王振先、张建民与上诉人闫廷林合伙协议纠纷
案情介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开庭时间:2011-07-08 09:00 开庭地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3日当事人三人签订协议,约定:闫廷林给付王振先、张建民二人各7万元,一并付利息。付款期限为6年,每年12月23日前付2.4万元,付利息的期限为每季度付一次,从2009年12月23日起,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闫廷林未按约定给付王振先、张建民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欠款2.4万元,也未支付14万元的利息。王振先、张建民二人为原告,将闫廷林作为被告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2.4万元及贷款利息1512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闫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二原告欠款2.4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利息756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廊坊市中院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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