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铜川中院公开宣判7.25特大杀人盗窃案
作者:胡雪梅 仝伟 发布时间:2011-07-07 09:33:40
![]()
7月4日上午,陕西省铜川中院对铜川7.25特大故意杀人、盗窃、非法买卖枪支案在铜川新区阳光广场进行公开宣判,铜川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拴虎、市中院院长郭云龙等有关领导以及应邀的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公判大会。社会各界群众2000余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被告人张永东是铜川市耀州区某村农民。被告人程勇军是铜川市耀州区某厂工人。被告人李军、王磊均为富平县农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东与被害人乔大在交往中产生矛盾,害怕其对自己不利,遂产生杀害乔的念头。张永东让程勇军为他联系买枪。程勇军遂介绍李军,李军又联系介绍被告人王磊,三被告人一同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买得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两发。2010年7月18日,张永东在网上邮购“三唑仑”。7月23日下午,程勇军在耀州区南街购得剃头刀一把,并将“三唑仑”放入所购红酒内。当日下午五时许,张永东电话约来被害人乔大在饭店喝酒,乘机将投放有“三唑仑”的红酒让乔喝下,致其昏睡,后将乔大拉至耀州区石柱乡文王山石瑶路七号信箱转弯处向西约八十米处,在轿车的后座上,由程勇军压住乔,张永东用剃头刀将乔大致死,后抛尸于路旁的树林内。驾车返回途中,二被告人将乔大携带的8000余元现金盗走。之后二被告人以熟人身份来到乔大家,张永东以买烟为由将乔的女儿支走,乘乔妻不备,持手枪朝其射击一枪。见乔妻未死,程持钉锤砸乔妻数下,将其砸死。张电话催乔女回家后,程勇军持枪顶住乔女头部,张永东用事前准备好的绳索套住乔女脖子。二被告人窃得金手链一只,各种香烟6条,茶叶一袋,现金4万余元。准备离开时,见乔女还有气,二被告人将乔女吊在卧室门框上后逃离现场。经评估,所窃物品价值9660元。所窃现金48000余元,程勇军留给其子12500元,余款及所窃财物在深圳变卖后得款5600元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东蓄意杀人,结伙被告人程勇军积极准备杀人工具,采取用剃头刀切割颈部的方法杀死乔大,后采用枪击,钉锤砸,用绳勒颈等手段连杀乔大妻、女二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又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勇军与被告人张永东共谋杀人,帮助张永东准备作案工具,非法介绍买卖枪支,在张永东用剃头刀杀被害人乔大时,压住被害人身体,后又共同预谋杀人灭口,共同杀害乔大妻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程勇军杀人后,又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军、王磊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张永东、程勇军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故意杀人、参与盗窃的全部犯罪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处罚。被告人程勇军帮助、介绍买卖枪支,在杀害乔女时使用枪支,被告人李军介绍买卖枪支,获利较大,被告人王磊介绍买卖枪支,均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论处,并结合三被告人在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的具体情节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永东、程勇军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国亮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应根据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赔偿能力和案件情况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张永东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程勇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李军、王磊(均为化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判决被告人张永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乔国亮经济损失32627.1元;被告人程勇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乔国亮经济损失21751.4元。被告人张永东、程勇军互负连带责任。 此次公开宣判活动得到了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与支持,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罪犯,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而且对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与司法公信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