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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成为认定超生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1-06-29 08:59:54
【案情】刘某系有妇之夫,王某离婚单身。2010年9月,群众举报刘某与王某在医院生育一男孩。经计生部门调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分别写的是刘某及王某,小孩也姓刘,刘某亲自到医院领取了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签名,但刘某及王某否认小孩是刘某生的,说小孩是谁的不清楚,并解释刘某之所以在医学证明上签名是为了帮忙使小孩将来好上户口及上学等。在计生部门准备对他们做亲子鉴定的过程中,王某及小孩藏匿下落不明,无法做亲子鉴定。后计生部门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刘某有超生行为,对刘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决定生效后,计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计生部门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对刘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法院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的违法生育事实未经做科学的亲子鉴定确定,仅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刘某、王某就是其父母,在没有证据推翻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裁定准予执行。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因此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载的父、母就是法律上认可的小孩父、母。刘某、王某一句为了帮忙的解释不能推翻该法定医学证明所证明的事实,除非刘某、王某积极主动的通过做科学的亲子鉴定举证来推翻出生医学证明,但刘某、王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法院起诉,而是采取藏匿的方式规避自己的举证义务。因此目前计生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作出刘某、王某违法生育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裁定准予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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