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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卖发票 触犯刑律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1-05-04 12:21: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一个体工商户贪图小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发票,没想到钱没有捞到却受到了法律的审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传生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单处罚金1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传生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注册后在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220号经营“巫山县惠园火锅店”,税务部门核定每月营业额为10000元,因被告人王传生属三峡库区移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中8000元营业额免税。每月按2000元营业额纳税后,可按10000万的营业额在税务部门按程序领购定额专用发票。2010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传生在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220号经营的“惠园火锅”店,以4%的税率向上门推销假餐饮发票的人购得10000元的假定额专用发票,并加盖自已经营的“惠园火锅”店的印章。从2010年5月开始,将自己没用完的真、假发票以7%至8.5%的税率先后卖给“巫山县桂花园火锅店”50张,票据数额7000元;“香菜馆”陈顺根40张,票据数额5000元;“九哥夜啤”43张;票据数额3000元;“范鸭头餐馆”55张,票据数额5000元。共出售定额专用发票186张,票据数额为20000元,非法获利15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生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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