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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18 15:0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顾凤涛)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61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苟某到地里干活,看见有人放网,想捞点便宜去拾个兔子什么的。第二天,苟某来到放网的地方,看到一只羊不像羊、狗不像狗的动物被电击死在地上。苟某觉得,从地上捡个“死狗”应该没事,遂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拿回去将以618.8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出售的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为牟利非法出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麂一只,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苟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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