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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律师对行政案件不利影响的调研报告
作者:于博 发布时间:2011-05-23 16:46:07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存在阻碍协调、拖延解纷、干扰诉讼的不良现象,此类案件多集中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纠纷中。因律师原因导致行政纠纷解决困难、协调失败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原告律师干扰行政纠纷调处的具体征象 (一)全权包揽诉讼,阻断良性沟通 一是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行政协调和案件审理中刻意包揽整个诉讼活动,以特别授权为名,不主动、积极或拒绝让原告出庭,拒不提供原告的联系方式,阻碍承办法官与原告的直接沟通。二是个别律师不能立足于案件的事实、程序和法律本身发现与解决问题,而是在案件审理之前就对原告灌输司法不公观念,一旦败诉或觉察有败诉苗头时便推卸责任,声称法院与政府官官相护,将不利后果归咎于法院。 (二)不尽代理义务,拒绝配合协调 行政协调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解纷质效,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中,有些原告律师不尽代理义务,不配合法官协调,恶意增加纠纷化解难度和成本。一是部分律师在接到法院的到庭协调通知后,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不参加协调,一味要求法院直接立案进入审判程序。二是部分律师不配合法院组织的协调,有的鼓动原告明确表示不接受协调,有的甚至在法院协调过程中无理由退庭。三是在协调过程中,部分律师故意迎合、唆使原告以过高的条件拒不接受法院或对方的协调方案,阻止协调协议的有效达成。 (三)恶意教唆煽动,扩大矛盾对立 部分律师为了个人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挑起矛盾事端,促使小事变大,恶化官民关系,加剧原告与法院、政府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院有关泉山区重大拆迁项目的行政案件诸如韩圣斌等人诉被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件、李庆珍等人诉被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件等等均为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徐代理诉讼。他们穷尽诉讼技巧,频频向当事人支招,盯住政府拆迁工作中的违法不当之处,针对同一事实,指使当事人申请多项行政复议,按级别管辖分别提起多个行政诉讼,故意拖延拆迁时间,诱导、利用媒体不详实、不客观的报道,煽动当事人信访、赴省进京上访,以全方位围堵、施压政府和法院,阻碍政府城建规划的实施,干扰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二、被告律师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具体征象 (一)专业信息缺乏,影响事实查明 律师对案情了解往往基于被告提供的材料,而行政机关的专业信息绝非仅限于此。律师对被告的行政管理专业信息、文件、规章制度和程序一般了解甚少,致使其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局面经常发生。由于部分被告派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加之律师对行政专业的信息不对称,法院为查明事实,有时被迫中断庭审,此严重阻碍审判流程,可造成行政机关败诉,并可诱发原告对政府、法院不应有的误解。 (二)过分注重收益,出庭质量式微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作量与经济收益正相关、成本--效益分析规则同样适用于律师。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民商事案件,故其在行政诉讼个案出庭中积极性明显不如其代理的民商事案件。部分律师庭审前准备不充分,未能仔细审核资料或与当事人沟通,个别律师甚至对基本案情和诉讼请求都不清楚,出庭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妥善处理。 (三)硬套民商法理,纠纷化解困难 行政诉讼具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等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点,但目前精通行政诉讼的执业律师较少,出庭时往往硬套民商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经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公共利益的界定、行政行为作出的政策背景和社会影响等问题一知半解,自以为是,僵化地固守经验主义立场,致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处于尴尬境地,进而导致行政审判流程受阻,加大行政纠纷有效化解的难度。 三、律师影响行政案件处理的原因分析 (一)律师自身原因 一是部分律师为了牟取高额代理费用,违背职业道德而不择手段。有的夸大诉讼风险,甚至以向法官请客送礼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钱财,隐瞒真相,力图不让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活动;有的为了胜诉不惜采取违法措施,教唆当事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向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二是部分律师认为诉前协调结案,案件未真正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势必要求不收或减收代理费,影响了自身收入,故从私利出发,不愿或阻止当事人接受诉前协调。三是部分律师以资质和经验自居,认为其才能只有在庭审中方可充分体现,而协调不能全面展示其水平和才华,故不配合法院组织的纠纷调处活动。四是部分律师责任意识淡薄,专业水准欠佳,不能时刻为当事人着想,不能围绕解决问题这一中心点考虑案情,采取措施;不能及时更新、健全自身的法律知识框架,不能夯实自身的法学理论基础,导致其在行政案件的处理中未能发挥专业律师应有的角色,影响甚至阻碍行政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当事人原因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对法院诉讼活动存在厌烦心理,加之双方当事人存在对立情绪,故不愿意直接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这为少数律师全权代理诉讼提供了便利。二是部分当事人缺乏独立思考和识别能力,盲目依靠代理律师,轻易相信其恶意唆使,对政府、法院、法官不信任,甚至产生敌对情绪,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三是部分当事人对诉前协调不理解,认为协调没有法律效力,而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四是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识有误区,认为当被告即削弱了政府的权威,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和脸面,没有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角度理解立法设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目的和意义,而是消极应诉,在审判中仅派其他人员和律师出庭,致使一些关键事实或细节无法在庭审中查清,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三)其他原因 一是现行程序法对特别授权适用条件规定比较宽泛,对当事人到庭陈述未明确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为少数律师阻挠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立案环节中,法院对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材料审查不够仔细,只作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故易产生漏洞。 四、规避律师对行政案件处理之不利影响的建议 律师对行政案件处理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若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规避,将不利于行政案件事实的查明,不利于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妥善化解,终将影响司法公信力,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使律师真正发挥其代理角色,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公正高效解决,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并育,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协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纪律规则,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全面规范律师行为。二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律师提升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律师不能无止境的追求委托人或自身利益,而不去为他人实现合理的利益创造条件,甚至阻碍他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三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执业律师的法律专业培训,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引导其充分运用法律合理维权,正当收益。四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诚信体系和执业纪律记录制度。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就法律代理工作形成信用记录档案,强化对其职业纪律的约束。五是法院须将掌握的律师代理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个别一味鼓动当事人拒绝协调、煽动上访、漫天要价的律师,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列入诚信和纪律黑名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少数涉嫌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维护法院正常诉讼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立案资格审查,规范当事人出庭行为 一是严把立案审查关。在审查立案环节,法院应鼓励当事人亲自参与庭审,同时做好立案解释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注意留存原被告双方的信息,特别是详细地址、通讯方式,并做好核实工作。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审理需要,做好法律释明、协调等工作。二是加强对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加强对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向当事人核实委托代理的事项、具体权限等情况,进行法律释明,如发现不适宜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或不利于案件处理等情形的,要及时建议当事人另行委托,以减少代理行为不规范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严格当事人到庭陈述责任。对事实存在争议,当事人不到庭陈述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官应责令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当庭陈述案情、接受询问。对拒不到庭陈述案情的当事人,须严格依据行政证据规则作出裁判。 (三)进一步做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通过诉讼搭建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协商对话的平台,减少群众“告官不见官”的思想顾虑,促进案件的协调解决;有利于合理规避律师代理之专业信息欠缺对行政纠纷处理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着力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式效应大于实质效果以及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性出庭等问题。同时,我院将配合市中院、区政法委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责任制,以“制度带动人,责任鞭策人”的思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行政首长的信息优势和代理律师的专业素质共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参诉和律师代理的沟通与交流 一是法院须加强与涉案基层组织的沟通交流,通过基层组织了解拒不出庭当事人或同意协调后又反悔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原因。了解是否存在律师、法律工作者违法违规代理情况。若发现存在此类现象,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积极争取支持与配合。二是法院可通过交流会、调研会、座谈会、互评活动等形式与律协、律师共同研究和探讨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进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恪守各自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杜绝法官和律师违规庭外接触,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共同促进司法廉洁公正。 (五)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协调和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 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行政协调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越性,运用若干协调成功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行政协调的职能范围、基本流程、法律效果以及所带来的实惠,切实增强群众对诉前协调的知晓度、信任度和支持度。二是鼓励法官和青年干警走出法院,深入街道、社区进行针对性的行政法治宣教,努力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消弭居民对政府和法院的误解,促使其主动参加诉讼,配合法院审判,明白代理授权,防止上当受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行政争议的公正、高效化解。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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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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