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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作者:于海光 发布时间:2012-12-14 15:20:33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法律赋于律师在执行法律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律师权利的实质是律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基本保障。一般来说,律师执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律师执业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范围仅限于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 第二,律师执业权利与执业活动的相关性。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与律师执业活动紧密关联。 第三,律师执业权利的目的性。律师执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实现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律师执业权利的公、私权结合性。虽然执业律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律师执业活动具有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责任。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执业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委托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有权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权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审判活动。 (2)阅卷权。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上述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 (3)调查取证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承接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如《民事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的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执业权利。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权。法庭审理是民事案件诉讼的关键环节,是各个诉讼参与人实现自己诉讼任务的重要方式。接受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都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阐述代理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影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一)对律师的人身权保护不足。 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律师的人身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部分律师名誉被其他律师出于各种目的而低毁;部分律师应有人格尊严遭个别法官侵犯。 (二)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执业权利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和制约。 在民事审判实际工作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借口“难以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办案法官不在”,“领导不在,无法请示”等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甚至变相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有关材料。 2、律师申请阅卷手续过于繁琐,不利于律师迅速、便捷的完成阅卷工作。案件具体经办人因担心安排律师阅卷后不利于案件审理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刁难案件代理律师,增加不必要的阅卷审批手续,重复请示汇报,拒绝律师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3、律师调阅卷宗的内容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律师申请阅卷,业务庭只是提供一些程序性的诉讼文书。很多情况下,律师根本无法全部、客观的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 4、律师阅卷权的地点、条件受到限制。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院的审判庭、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未提供专门的或适合的律师阅卷场所;相关部门缺少必要的复印设备而无法满足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客观需要;对律师复印材料进行不合理收费且不出具发票等情形严重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5、律师阅卷时间也可能被不合理限制,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需要。比如有些部门安排每周的固定时间,集中办理阅卷工作,而安排的时间过短不利于律师阅卷工作的开展。 (三)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受到限制。 1、法律对律师取证作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对律师调查取证,只要个人和单位不同意,律师就取不到证据。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允许证人拒绝作证。 2、实践中律师向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常遇有的单位或个人不愿意配合或不很好配合。比如,有的部门要求两名律师在场方可调查取证;以保护审判秘密为由不同意律师向其调查取证;律师对单位或个人的调查取证中,经常遇到被调查对象不愿配合,更不愿出庭作证等情况。 (四)律师辩论权难以充分行使。 民事诉讼的律师出庭正常辩论时间不能充分保障。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有些审判人员常常打断或者限制律师发言,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交头接耳、接听电话、甚至离开审判席,使律师辩论权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这样既有损律师形象,也不利于律师正常履职,导致律师难以有效行使代理权。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针对民事诉讼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充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执业权利。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作为主管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业务庭,在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保障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1、明确规定律师阅卷工作的规章制度,即三请示一汇报,申请阅卷请示、复制摘抄请示、特殊情况请示、完成阅卷汇报。从程序上明确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各项工作流程。首先,原则上律师阅卷一般当日申请,当日安排办理,特殊情况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三日内择期办理。其次,不断简化阅卷手续,最大限度的满足律师阅卷工作的需要。不涉及到保密事项的案件,原则上由本庭庭长负责审批,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最后,积极配合和协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工作,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收费工作。 2、设立业务庭专人负责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工作和收集调取证据工作。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规定专人负责律师阅卷的工作。阅卷专管员专门负责律师申请阅卷的受理、请示汇报领导、办理审批、联系案件具体承办人、调取证据材料、协助律师查阅、帮助办理摘抄复制证据、登记备案收费等工作,使律师阅卷权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3、全方位开放律师阅卷的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内容的诸多限制。我院业务庭规定:得到阅卷批准的代理律师,可以查阅除法院内部保存的附卷材料外的全部证据材料,查阅完成后,律师可以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我院办案业务庭保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4、确定律师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律师阅卷时间规定在工作日全天。我院业务庭提供专门的阅卷办公室以接待申请阅卷的律师,主动联系办公室的相关部门增添必要的复印设备,规范律师复印材料收费。 5、对妨碍律师阅卷权的救济途径,保障律师阅卷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阅卷的申请、审批、进行、收费过程中受到执业权利侵害的情况,可以向本庭领导或院领导寻求救济途径。 6、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我院业务庭取消律师调取证据限制性规定。对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我院业务庭积极联系办理。由于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在实践工作中,常常需要调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卷以查明案件情况。因此,律师申请调取事故卷中的证据内容的,我们会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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