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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造假门”举报人范德均因虚开发票一审被判10年
发布时间:2011-09-23 11:23: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君 向钧)
9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德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期间,时任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范德均在明知长虹公司严禁“跳点销售”(低于厂价销售)、“买卖承兑”的情况下,为扩大湖南管委会辖区长虹电器的销售,与金信公司负责人王克勤商议后,安排湖南管委会所属的长沙、邵阳、衡阳、岳阳四个联络处向湖南各中小散户商家“跳点销售”长虹电器,然后用购买承兑汇票与现汇的差额弥补“跳点销售”的亏损。销售过程中,要求购货商家以金信公司名义提货,结算时以现汇结算。在各联络处“跳点销售”获取现汇1200余万元后,被告人范德均安排湖南管委会会计张东和业务人员对各联络处“跳点销售”的长虹产品数量、机型,以金信公司购进的名义,按照长虹公司正规出厂价拟订《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及《电视机销售冲账表》。被告人范德均与金信公司王克勤补签了购销合同,并与金信公司补签了委托销售协议,内容为金信公司购买彩电后委托湖南管委会及下属联络处代为销售。随后,金信公司按事先约定比例为长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300余万元,收取现汇1200余万元。之后,被告人范德均安排张东将补签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电视机销售冲账表》及1300余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交长虹公司,由长虹公司为金信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322479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为1921551.26元。 1998年12月份至1999年1月,范德均与金信公司负责人王克勤、邵东公司负责人唐和平商议后,安排所属的长沙、邵阳等五个联络处,向湖南各中小散户商家“跳点销售”长虹电器,然后用购买承兑汇票与现汇的差额弥补“跳点销售”的亏损。销售过程中,要求购货商家以邵东公司名义提货,结算时以现汇结算,共获取现汇3900余万元。在各联络处“跳点销售”后,被告人范德均安排湖南管委会会计孙飞和业务人员对各联络处“跳点销售”的长虹产品数量、机型,以邵东公司购进的名义,按照长虹公司正规出厂价拟订《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及《电视机销售冲账表》。被告人与邵东公司唐和平补签了购销合同,并与金信公司、邵东公司补签了代买代卖、委托销售协议等,内容为由金信公司委托邵东公司代买代卖长虹彩电,邵东公司在向长虹公司购进这批彩电的同时,委托湖南管委会及下属联络处代理提货和销售。随后,被告人范德均将其中2800余万元货款汇给金信公司,金信公司向邵东公司出具2900余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再经邵东公司背书转让给长虹公司。之后,被告人范德均再安排时任湖南管委会会计孙飞,将2900余万元承兑汇票,连同剩余的1100余万元现汇,以及事后补签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电视机销售冲账表》等上报长虹公司。经税务司法鉴定,确认长虹公司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为邵东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0000 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为1453043.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德均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长虹公司与金信公司、邵东公司之间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冲账表等方式欺骗长虹公司,使长虹公司开具受票单位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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