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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假发票获利近3万领刑罚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发布时间:2012-12-07 16:41:56
【案情】
2010年10月份和2011年6月份,鄂尔多斯60后男子姬某分两次从出售假发票的男子手中按发票面额1.1℅的税率购买了一张150万元和30万元的伪造的建安发票。后按3℅的税率出售给鲁某(另案处理),鲁某又将发票按3.12℅和4℅的税率出售给曹某和周某。姬某在出售发票的过程中获利2.85万元。案发后,达拉特旗公安局将姬某所获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2012年5月24日,姬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2年9月4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姬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姬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姬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两份,票面面值180万元,其非法获利2.8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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