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审理特点及建议
作者:李颖 吴晶晶 发布时间:2011-04-29 13:50:18
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一庭通过对近13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尤其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诉网络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的数量明显增长。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近五年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所占人格权侵权案件整体新收的比重不断攀升。1998年至2000年海淀法院新收此类案件29件,2001年至2005年增长至169件,此后五年翻至286件,此三阶段受案占同期人格权侵权案件整体新收的比重分别为35.8%、38.6%与51.4%。 二是涉诉权利类型趋于多元,但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在2000年前涉诉人格权只有姓名权、肖像权与名誉权三类,但此后10年权利类型不断增多,且出现同一案件多项人格权竞合的情形,但是名誉权案件所占整体的比重高达77%。 三是与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呈相反趋势的是案件调撤率大幅下降。1998年至2000年为68%,2001年至2005年为仅33.3%,2006年至2010年34.6%。调撤率急剧递减反映出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对抗性增强的特点。 四是侵权主体从平面媒体为主向网络媒体占绝大部分转变。2005年前涉平面媒体侵权案件约占60%,但近五年下降至20%。而因新兴网络媒体引发的侵犯人格权案件在2000年前仅为17%,但近五年激增至72%。 五是原告为自然人的比例不断提高,且原告身份出现由“知名”为主向“普通”不断增多的转变。另外,涉“知名”的案件中媒体败诉率较高,约为80%,而媒体的整体败诉率在65%左右。 海淀法院民一庭经调研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攀附情况增多,商品化权被侵犯现象突显,执法中如何理解与定义人格权商品化使用形式,并以恰当的保护力度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需要法官不断摸索与修正。从海淀法院2005年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侵犯肖像权案,到2010年赵本山诉天涯在线公司、谷歌公司侵犯肖像权案等案件来看,海淀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使用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判赔数额也不断提高。 二是因传媒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新的审理难题。网络、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引发的侵权案件,涉及的各方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并且还存在匿名发帖被告身份确定难、调查取证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等审理难题。另外,各种媒体之间功能的整合是技术发展的趋势,可以预计,随着三网融合等工作的进行,各类媒体之间的界限和侵权特点势必会发生新的变化,同时也将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新难题。 三是权利竞合现象突出,需要法官合理行使释明权。不少媒体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竞合,甚至还涉及知识产权法上署名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与人格权的竞合。这些案件中都存在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问题,需要法院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对于其不当的选择合理行使释明权,进行相应诉讼指引。 四是出现当事人利用诉讼维权限制言论自由,甚至恶意打压商业竞争对手情形,法官对案件背后真实纠纷的甄别力将极大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部分原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网站、媒体迫于诉讼的压力“封口”,删除批评言论,使诉讼可能被滥用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手段。同时,随着互联网软件杀毒行业、视频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名誉权诉讼亦开始成为网络公司之间展开竞争的工具。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