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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占公房不还 乡政府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12-09-18 10:29:52


     本网讯(通讯员 张运岩)   河南省社旗县一村民占用乡政府6间房屋拒不搬出,乡政府为了要房无奈只好法庭维权。9月18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占房村民被限期搬迁腾房。

    1995年5月,社旗县大冯营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负责存款和放款的业务乡农经站站长马永群任该基金会负责人,大冯营乡政府为该基金会指定3间房子作为办公场地。后经政府翻新,分配的办公场地由3间变为6间。1998年6月10日,在该会存款的村民毛生准备取走存款,而基金会无钱支付,基金会负责人马永群即私自以基金会名义将基金会占用的6间办公室抵给毛生。

    不久前,乡政府得知后,遂派员向毛生追要,毛生口口声声说“基金会欠我钱抵给我的”不同意腾房,无奈,乡政府只好诉诸法律,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立即腾房。

    今日,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原告大冯营乡人民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在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时,为其提供3间房子作为办公室,该3间房子系国有资产,后经原告方统一规划、承建,基金会的3间办公室变为6间,该6间办公室仍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非经特定的法律程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故1998年6月10日基金会的抵押承诺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毛生无权占有该房产。原告大冯营乡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在辖区内国有资产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诉权。被告毛生一直处于侵权状态,故原告的诉请不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毛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占有这6间门面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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