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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女性被害人刑事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侯孝文   发布时间:2011-03-09 14:32:33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一庭就2010年审理被害人为女性的刑事案件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2010年审理的女性被害人刑事案件有如下特点:

    1、犯罪类型不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所不同。例如,风化类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四月份至十月份之间,这一时间段温度相对较高,爱美女性穿着相对暴露,犯罪分子着手犯罪更为容易;侵财类刑事案件中,基于女性力量方面的不足,抢劫、抢夺中以女性为被害人的案件相对较多,而且大多发生于晚上、较偏僻的地方,相对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犯罪分子逃脱也更为容易。

    2、犯罪类型不同,女性年龄层次也有不同。比如风化类刑事案件中,被害女性大多介于18岁到30岁之间,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更愿意找年轻女性下手;普通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大多为中老年女性,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更加注重养生、保健及投资理财,面对犯罪分子花言巧语,往往警惕性不足;而婚骗类刑事案件,被害女性大多以中年女性为主,这类女性大多经历过情感挫折,重新开始感情生活的愿望也更加迫切,而且这一年龄段的女性财力相对更为宽裕,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落入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情感陷阱。

    3、被害女性往往文化层次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比如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在大城市谋生能力不足,被迫沦陷,无力自保;另外,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亦有可改正之处,或者穿着过分暴露,或者有露富心理,或者太过贪心,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通过分析上述特点,刑一庭总结出女性被害人案件的三点成因:

    1、女性自身力量的不足。受先天生理结构限制,相较于同年龄段男性,女性力量更为弱小,更为胆小怕事,遇事处理能力相对较差,犯罪分子选择女性作为抢劫、抢夺的对象,成功率更高,风险更低。

    2、综合分析能力及抵御诱惑能力欠缺。面对诱惑,被害女性往往更容易动心,欠缺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容易被感性支配理性,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3、社会对女性的保护亟待调高。我国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但受传统男权观念影响,社会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特征、成因,海淀法院刑一庭提出如下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大众法律意识,降低犯罪率,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女性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在加强对妇女保护的同时,妇女自身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很多犯罪都是利用妇女自身弱点才能得逞,所以爱美女性在享受美的同时,也要谨防色狼偷袭;中年女性在开始新的感情生活的同时,更要辨清对方是否也想你一样真心实意。

    3、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真正发挥妇联的社会作用,帮助解决妇女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生活问题,倡导全社会尊重妇女的社会地位。

    4、通过立法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如法律规定强奸类刑事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就是为保护被害妇女的尊严所采取的措施。受传统道德影响,强奸类刑事案件未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立法规定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人身权利不仅仅包含保护肢体完整的权利,性自愿权也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而且受侵害的不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人的尊严,所以以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可探索适当改革,准许被害女性提附带民事诉讼,甚至是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强对被害妇女的保护。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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