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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文关怀助推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作者:王勇生   发布时间:2012-06-11 16:48:26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凶手被判刑,但民事赔偿一分钱也拿不出来,使生活本就困难的被害人家雪上加霜。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法院及时送来了一笔救助款,而这正是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致力于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最近,记者在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这项改革已经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人民法院报》)

  2009年3月,人民法院的动议下,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和相关配合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意见》凸显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这不仅是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突破,而且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八部委的《意见》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等,同时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多元,数以万计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现代刑事司法强调“人文关怀”,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刑法在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完备后,也着重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努力做到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平衡保护,如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新西兰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尽管立法基于学说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长期以来尽管司法努力,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存在思想制约。犯罪人员及其家属普遍存在“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人都抓起来关进去了,还要赔偿?”,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存在抵触情绪,使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迫切需要国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先行救助,保障他们生存的权利。

  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其保障的“人权”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包括刑事被害人的人权。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常州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采取以政府拨款为基础,社会捐赠为辅,一同建立基金的模式。这需要人民法院在推动这项制度落实的同时,努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政府、社会其他救助单位,联动推动了本地区救助工作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全力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可以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和谐司法。人权保障乃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期待在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用司法的人文关怀助推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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