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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型期女性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对63件女性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赵静 发布时间:2011-11-07 11:10:38
女性是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支撑力量,女性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社会急剧转型,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女性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呈现出新的特征。准确分析和把握这些特征,是有效预防和干预女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为此,笔者对徐州市泉山法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63件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相应对策。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年龄较轻,受教育程度较低 63起案件中罪犯的平均年龄为32岁,其中年龄最小的18岁,年龄最大的71岁。18-25岁的22人,26-35岁的24人,36-50岁的13人,50岁以上的4人。 罪犯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大学文化仅3人,高中和中专文化11人,初中文化40人,小学文化5人,文盲4人。42人没有正当职业,从事服务业的女性12人。说明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向更优职业流动的机会较少,容易形成不稳定的社会群体。 (二)财产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犯罪种类较为多样化 社会转型之初,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是故意伤害、盗窃等常见罪名。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女性犯罪的种类也不断增多,本次调查案件所涉罪名包括贪污、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窝藏罪等合计22种。其中盗窃、侵占等财产型犯罪数量28件,占案件总数的44.4%。暴力型犯罪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共13件,占案件总数的20.6%。另外,过去女性犯罪较少的贩毒、容留卖淫、组织卖淫等领域也开始有女性涉足参加。 (三)单独犯罪多于共同犯罪,初犯多于累犯 单独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62%。共同犯罪多见于故意伤害、强迫卖淫等暴力性犯罪和部分盗窃案件,均为男女共同作案,未发现成员仅为女性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女性大多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作用多是欺骗被害人、窝赃、销赃等。 在所有统计案件中,累犯只有5人,占所有调查案件的8%,其中3人被判盗窃罪,1人被判拐卖妇女儿童罪,1人被判非法拘禁罪。绝大多数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小,尤其是很多盗窃案,罪犯仅仅因为一时的贪念,向身边的熟人下手作案,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张某,23岁,在朋友家中做客时看见桌上随便放着金项链,自以为朋友不知道,遂顺手牵羊将其带走。后朋友很快发现并找到张某,张某悔恨莫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四)故意犯罪居多,新类型的过失犯罪开始出现 女性犯罪类型中的故意犯罪数量远远高于过失犯罪。但也开始出现新类型的过失犯罪,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两起后果严重的女性交通肇事罪。罪犯周某,驾驶一辆轿车沿三环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泉新路口时,突然自左向右变更车道,与一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罪犯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载一人,行驶至三环南路天地通机械厂附近,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相撞,徐某受重伤后不治身亡,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类过失犯罪案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女性社会地位提高与女性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五)激情犯罪较多,多由邻里纠纷引发 女性参与的暴力犯罪多由很小的纠纷引起。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居所多为自建房屋,邻里间接触较多,常会因住房采光、日常口角等矛盾形成积怨,任何一件小事即可成为导火索,从而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女性罪犯往往性情暴躁,控制能力不强,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在事后又往往后悔不已。在本次调查的6件故意伤害案件中,5件为邻里纠纷引发,1件为陌生人口角引发。 二、转型时期女性犯罪的主要成因 犯罪学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原因,只有解明犯罪原因,才能寻找到有效的防治对策。当前转型时期女性犯罪的主要成因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其中女性自身因素是决定性因素,外部的社会因素是诱发性因素。 (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某些落后地区依然根深蒂固,未成年女性得不到与未成年男性同等的教育机会,这就致使女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差,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采取愚昧无知的手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农村未成年女性为了生计,不得不较早的离开学校,离开农村,踏入城市。文化程度低、认识范围狭窄、人生阅历少,就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再加上女性特有的心理特点,极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误入犯罪团伙,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家庭的不和睦、不完整和经济条件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的健康成长,对女性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女性拜金主义的影响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使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女性中间蔓延。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和谋生的手段,但因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低下自我,更易受物欲的诱惑,产生享乐欲望。当她们凭自身能力、靠正常手段难以满足这一欲望时,其行为极易受到冲击而放纵和失控,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绝大多数的女性盗窃、抢劫、诈骗、卖淫以及贪污和贩毒犯罪等大都出于此种原因,真正因为“饥寒起盗心”的侵财型犯罪只占很少部分。 (三)人口流动性增强导致的社会控制弱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迅速向城市流动,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犯罪问题,女性犯罪也包含其中。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面前,在与男性劳动力竞争不具优势的情形下,那些没有一技之长,文化素质低下的女性,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很难在新的领域中找到一席之地,在生活所迫和其他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部分流动女性成为了潜在的犯罪主体。另外,外来的女性离开居住地,又没有被接受为流入地的正式居民,从而使她们处于失控的状态。高速的人口流动和匿名化,既能使她们获得大量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会造成责任感和道德感的降低,使她们的行为方式选择失去任何约束。 (四)基层调解有待进一步加强 日常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女性罪犯多因一时冲动,产生激情犯罪。由于邻里纠纷在乡间和社区较为琐碎并且常见,基层组织在调解时常常会掉以轻心,对邻里纠纷的调解仅追求缓和,暂时不出问题,并没有解决真正矛盾,导致女性受到侵权时,有气无处诉,使本来平常的邻里矛盾由小变大,一旦在遇到纠纷,矛盾就会迅速升级,集中爆发,导致悲剧发生。 三、新形势下女性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女性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也显得益发明显。因此,加强女性犯罪的预防与矫治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我们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方法路径,探索符合女性特点的社会管理之路,积极做好女性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工作。 (一)完善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女性综合素质 1、加强未成年女性的学校教育。学校要抓住未成年女性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理想和志向,自觉地以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加强成年女性的法制教育和技能教育。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创新法制宣传形式,采取女性教育课堂进社区、进单位、上网络等各种方式使女性得到普遍的法制教育;同时,对成年女性的教育还应该包括技能教育,当下,许多成年女性由于文化基础比较差,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失去了工作,造成生存上的困难。目前来看,这已经成为诱发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为此,针对广大成年女性,进行广泛的技能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教育措施都旨在帮助女性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增强其社会生存能力,从而增强其克服各种社会困难的能力。 (二)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真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1、健全各级民调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等基层组织。对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早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避免悲剧的发生。对于有可能导致恶性案件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立妇女维权网络。法院应当积极邀请妇联共同开展调解、陪审或委托调解。将法院的司法优势和妇联的“娘家”优势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对犯罪女性的矫正机制,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1、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很多女性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判处缓刑和管理刑较多。因此,健全对犯罪女性的矫正机制,关键是要增强对犯罪女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可以在社区设立心理疏导中心,针对女性感情丰富等特点,运用心理辅导等手段感化犯罪女性,使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缩短其与社会的距离,使其控制不良情绪的意志力变强,消除自卑依附心理,发展自信自立的健康心理,增强她们抵抗再犯罪的免疫力。 2、建立安置帮扶机制。新时期下,对刑满释放女性的安置帮扶工作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创办专门为出监女性罪犯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或者鼓励企业接收出监女性罪犯,并对这些企业在税收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帮助失足女性重返社会。 (四)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加强邻里文化建设。大量的流动女性犯罪和本地无业妇女犯罪,这些人缺乏单位约束,同时缺乏文化上的归属感,容易成为潜在的犯罪主体。因此,必须加强基层社区的文化建设,学习新加坡等外国先进经验,在社区建设图书馆,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增强流动妇女的归属感。 2、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安置。基层村委会、居委会要及时掌握外来人员的务工情况、生活状况和婚育状况等,加强督促和引导,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公安机关要配备专职协管员,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确保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刘建荣,《女性犯罪动因的伦理分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9月。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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